2024年5月15日上午11时10分,位于泽福社区对面自助洗车点发生一起压伤事故造成1人腹部受伤。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批准,于2024年5月16日成立由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泰来提·买买提为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司法局、区信访局、南新路派出所组成的克拉玛依区泽福洗车点“5·15”伤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查清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建议,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克拉玛依区泽福洗车点“5·15”伤人事故调查是一起因陈新克未拉手刹导致溜车造成的受伤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陈新克,女,汉族,65岁,身份证号:650205********0324,户籍所在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汇福B区8栋28号,现住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汇福B区8栋28号,工作单位:已退休,联系电话:139******68。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15日上午11时10分,汇福B区8栋28号居民陈新克,女,65岁,准备去泽福社区对面自助洗车点洗车,到洗车点后,由于其本人对车辆操控不当,车辆尚未停稳就先行下车,后因车辆失控被自己车辆压伤,导致腹部受伤,已送医院救治。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 受伤人员情况:陈新克,女,汉族,65岁,户籍所在地: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汇福B区8栋28号,现住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汇福B区8栋28号,身份证号:650205*******0324。
2. 直接经济损失:医院治疗费用3.9万元。
(四)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泽福洗车点是由克拉玛依市畅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的自助洗车点,证照齐全,在每个洗车机上贴有安全提示标语,有专人定期检查维护。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5月15日11时20分许,克拉玛依区公安分局南新路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报警,克拉玛依区泽福洗车点有人受伤,请立即出警。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接警后,克拉玛依区公安分局南新路派出所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联系中心医院“120”,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5月15日11时38分,“120”到达现场将伤者拉往医院救治。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从本起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总体情况看,事故信息上报及时,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科学,善后处理得当。
三、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陈新克在到达自动洗车点后,没有及时采取拉手刹的制动措施,在车体后溜的情况下,过度惊慌未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在主驾驶车门未关闭的情况下跌落,造成身体腰部被前车轮碾压受伤。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事件间接原因是陈新克安全生产防范意识不足,对车况和周边洗车环境不熟悉,车辆在到达指定位置后,没有及时熄火拉手刹等驾驶规范操作。
2.洗车点地面有坡度,导致车辆溜车。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克拉玛依区泽福洗车点“5·15”伤人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非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泽福洗车点洗车机上张贴有安全告知单,以及洗车流程,还有专人定期检查维护。陈新克停车后,还未开始洗车就因未拉手刹导致车辆溜车事故,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泽福洗车点内张贴有安全告知单,以及洗车流程,还有专人定期检查维护故泽福洗车点已尽职,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人安全防范意识不足,在进入洗车点后,未按汽车操作规程操作车辆,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制动措施。
(二)驾驶人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不足,在溜车的情况下,未及时关闭车门,未及时采取制动措施,造成自己意外跌落被车辆挤压受伤。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加强事故警示教育。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属地街道建立健全事故警示教育长效机制,对居民常态化开展事故警示及相关安全知识技能教育。
(二)属地街道要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对辖区的自动洗车点进行风险研判,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克拉玛依区泽福洗车点“5·15”伤人事故调查组
克拉玛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代章)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