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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慧能光伏一电站“3·20”一般触电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4-11-08 19:52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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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3月20日17时30分许,位于克拉玛依市西南方向约15.3km处(临近G217国道),克拉玛依慧能光伏一电站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受重伤。根据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关于吴某工伤后单位支付费用的说明》中的相关数据,截至目前,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7415.4元(因伤者仍在康复治疗中,后续费用待统计)。

2023年12月5日,克拉玛依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当事人家属对该起事故的举报,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立即对该起事故组织开展举报核查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批准,2024年1月13日成立了克拉玛依慧能光伏一电站“3·20”一般触电瞒报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受伤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员工违反《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进行无计划、无票作业,事故相关单位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检查作业前的设备运行方式,包括运行设备、备用设备、停用设备没有书面详细交底,工作人员对现场检查范围、安全注意事项、作业监护及工作许可范围模糊不清,导致触电事故发生,造成1人受重伤的一般触电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也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信息,属于瞒报。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1. 建设单位:克拉玛依慧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7月30日,克拉玛依慧能光伏一电站是克拉玛依慧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一个在建项目,业主是克拉玛依慧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管理上,业主单位在现场设置了业主项目部,设置了业主项目经理,对现场施工单位进行管理。

2. 项目总承包单位(光伏场站EPC总承包):湖北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6月24日,与克拉玛依慧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国综能源克拉玛依区50兆瓦光伏和储能设施项目EPC总承包合同》。

3. 设备运维单位: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18日,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托海水力发电厂是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二级单位。12月13日起,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托海水电厂新能源运维部6人进入光伏电站履行运维合同。

4. 组合式变压器(以下简称箱变)设备厂商: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27日,受湖北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安排对《国综能源克拉玛依区50兆瓦光伏和储能设施项目EPC总承包合同》本厂设备箱变进行检查。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

1. 设备运行状况

110kV升压站于2022年12月28日系统反送电。是由国网新疆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并得到调度批复同意后,安排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托海水电厂新能源运维部人员操作完成。35kV慧集线路3条,共16台箱变。慧集1线共6台箱变(1#、3#、4#、6#、7#、10#箱变)和慧集2线共5台箱变(2#、5#、8#、9#、13#箱变)备用,线路无电;慧集3线共5台箱变(11#、12#、14#、15#、16#箱变)于2023年2月28日并网试运行,线路带电。光伏电站整体处于调试阶段。

2. 运行维护情况

2022年12月13日起,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托海水电厂新能源运维部6人进入光伏电站履行运维合同。委托运营范围:设备设施管理(运行、维护、技术监督、消缺、抢修、年度检修)。委托运营内容:生产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编制生产准备大纲和生产准备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电站生产运营机制,配备生产人员,编制相关规章制度、规程,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参与电站试运行与移交生产验收)、安健环管理、运行维护检修管理,以及协助甲方电力营销管理、资产财务管理、物资及采购管理、其他综合管理等。

(三)合同和安全协议签订的情况

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与克拉玛依慧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输变电设备委托运行维护合同》(2022-2023年度)。委托运行维护管理期限共12个月,自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如出现实际运维开始时间晚于合同约定开始时间,结束时间顺延至运维期限满12个月为止。

合同约定: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克拉玛依慧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目标资产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目标资产的日常维护、常规检修和事故抢修等工作,及时处理委托设备的运行问题,确保目标资产安全可靠运行,保证受托资产完好,如发生任何安全事故,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责任单位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行管理义务包括应全面贯彻执行电网运行维护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克拉玛依慧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有关管理规范。

湖北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慧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国综能源克拉玛依区50兆瓦光伏和储能设施项目EPC总承包合同》。

2023年3月10日,湖北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对克拉玛依慧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国综能源克拉玛依区50兆瓦光伏发电项目发出《关于升压站受电区域安全生产运行告知函》的工作联系单。告知内容:“我方负责总承包建设的110KV升压站已于2022年12月28日进行倒受电和部分光伏场区并网成功。现该站已进行带电运行(试运行)工作阶段,为保证项目安全可靠运行,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确保设备和人员安全。按照我公司要求,依据有关安全生产和管理规定,现将相关安全生产运行事项告知如下,详见附件内容”。

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北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未签署安全生产协议。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3月19日,总承包项目现场负责人梁某与运维部主任刘某联系次日带箱变厂家工作人员徐某进站开展箱变检查事项。3月19日晚,运维部主任刘某、运维一班班长白某向运维部副主任竺某、运维二班班长吴某(伤者)等人进行交接班。

3月20日12时许,总承包项目现场负责人梁某、箱变厂家工作人员徐某先后到达光伏场站,电话联系运维部主任刘某检查事项。运维部主任刘某(交班后,不在站内)电话通知运维部副主任竺某安排人员配合总承包项目现场负责人梁某等人进行箱变检查。经各方商议好检查事宜后,运维部副主任竺某安排运维二班班长吴某配合总承包项目现场负责人梁某、箱变厂家工作人员徐某开展箱变检查工作。吴某与徐某出发前,徐某提出带上箱变钥匙,吴某取了钥匙(包含箱变高压电缆柜电磁锁解锁钥匙)交给徐某。与总承包项目现场负责人梁某、箱变厂家工作人员徐某一起前往16#箱变处理低压侧断路器无法自动储能问题。

16时30分许,箱变厂家工作人员徐某与运维二班班长吴某一起对箱变开展检查(总承包项目现场负责人梁某因其他工作,未参与下午作业),两人先后检查了8#、9#、10#箱变。

17时20分许,运维二班班长吴某、箱变厂家工作人员徐某对12#箱变进行检查,在检查完箱变本体、低压柜后,箱变厂家工作人员徐某使用解锁钥匙打开了12#箱变高压电缆室柜门。

17时30分许,运维二班班长吴某在高压电缆室隔离防护门敞开的情况下,右手突破安全距离,引发母线排(A)电弧放电,造成电击伤害。箱变厂家工作人员徐某立即向总承包项目现场负责人梁某电话报告运维二班班长吴某触电情况,总承包项目现场负责人梁某与箱变厂家工作人员徐某先后拨打了120 急救电话。随后,总承包项目现场负责人梁某向业主项目经理张某当面告知吴某触电情况,并驱车前往事故现场。业主项目经理张某随即向运维部副主任竺某当面告知吴某触电情况。

(五)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发生位置

克拉玛依市西南方向约15.3km处(临近G217国道)克拉玛依慧能光伏一电站。

调查组成立后,专家现场勘查时,设备设施规格型号和地理位置与事发单位提供资料一致,当时设备已投入运行。设备上可见“35kV-慧集三线 3511  12#箱变”分类标志(通过笔录和现场询问相关人员,在事发时现场12#箱变设备上未张贴35kV-慧集三线  3511  12#箱变标识)。其中慧集1线和慧集2线不带电,慧集3线带电。

事故发生时,除同行的徐某外无其他目击人员,事发点及周边视频监控均未投入使用,无事故发生时相关视频资料。

(六)人员受伤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受伤情况

受伤人员情况:事故造成1人重伤。

伤者:吴某,男,汉族,1974年12月出生(49岁),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托海水电厂新能源运维部二班班长。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等核定,根据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关于吴某工伤后单位支付费用的说明》中的相关数据,截至目前,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7415.4元(因伤者仍在康复治疗中,后续费用待统计)。

目前伤者已做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认定需要伤者出院后定等级。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1.事故救援情况

17时35分许,总承包项目现场负责人梁某开车到达事故现场,与箱变厂家工作人员徐某合力将吴某放到车后排,并与随后赶来的业主项目经理张某、运维部副主任竺某一起将伤者吴某转运至赶来的120救护车。18时35分许,到达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进行紧急救治。

2. 事故信息报告情况

2023年3月20日18时20分许,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运维部副主任竺某向托海水电厂厂长张某电话报告事故情况,张某先后向公司安全总监刘某、副总经理阿某电话报告事故情况,阿某随后将事故信息向原公司总经理方某进行了汇报。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克拉玛依市中心医院救护车将吴某送进医院进行紧急救治,2023年3月21日,将伤者转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医院。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在12#箱变无安全标志,在高压电缆室隔离防护门敞开的情况下,吴某右手突破安全距离,引发母线排(A)电弧放电,造成电击伤害,是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技术分析

事故现场组合式变压器(编号为12#箱变)的高压电缆接线室第一道隔离门外底部有电击痕迹;查看受伤人员的照片,受伤人员右手背部和右脚背部有电弧电击伤,右肩胛及腋窝可见灼伤创面。 

组合式变压器(编号为12#箱变)的出厂检验报告中高压侧的电气间隙最小值300mm。事故现场12#箱变带电体母线排(A)距离第二道隔离门闭合位置400mm。

现场模拟关门动作,当门从右向左关闭时,右手在第二道隔离门门框外侧,手部与带电体的距离大于300mm,高压电缆接线室内的带电体无法对右手背部、右肩胛及腋窝电弧放电。当右手在第二道隔离门门框内侧时,无法关闭第二道隔离门。只有在右手与高压侧带电体的距离小于300mm时,右脚接触箱变外壳与大地形成回路,同时右肩胛后面触碰第二道隔离门,才会导致右手背部和右脚电弧电击,右肩胛及腋窝下电灼伤。

(三)间接原因分析

1. 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落实光伏一电站班前会议记录(2023年3月20日星期一)要求:现场人员巡检期间与带电设备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发现设备缺陷及异常单人处理应及时汇报、采取相应措施时不得擅自处理;未履行“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的职责;未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对箱变的解锁工具(钥匙)进行管理。

2. 克拉玛依慧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对箱变厂家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办理临时准入手续;对部分箱变已上电的安全风险未明确管控措施;未督促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北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签署安全生产协议;未履行现场监督的职责。

3. 湖北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未对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项目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项目建设安全监管不力、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未有效落实现场安全措施;在项目建设期间未与入场的运维方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未对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进入现场作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作为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对其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安全告知、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专人陪同的职责;未对慧集三线(12#箱变)张贴设备带电的安全警示和顺序编号。

四、有关责任单位瞒报问题

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未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直至2023年12月5日举报人举报事故发生情况。据此存在事故瞒报行为。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1. 吴某,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托海水电厂新能源运维部二班班长。未履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5.1.1和《运行分场运维班班长安全责任清单》中“在本班组外来工作人员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应安排有经验的员工带领和监护,并督促做好安全措施。”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经调查组研究,事故发生后吴某委托家属通过电话的方式将此事故线索举报给克拉玛依区应急管理局,通过调查该起事故瞒报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吴某主动提供给行政机关尚未掌握违法行为的线索、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加之吴某在事故中身受重伤,已造成身体残疾,目前仍在医院治疗,以后也无法再从事本岗位工作,建议免于追究吴某行政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 方某,原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已退休),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及时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法定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瞒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作为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克拉玛依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 阿某,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依据《中共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负责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贯彻落实发展公司党委决议决定,履行党的建设‘一岗双责’。负责公司小型基建、教育培训工作;分管公司安全(消防)生产。协助总经理管理安全监察部(安全管控中心)生产技术部(检修公司)。对分管业务负直接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作为分管公司安全(消防)生产的副总经理,对托海水电厂新能源运维部运维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有效落实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督促落实作业风险管控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克拉玛依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刘某,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总监兼安全监察部主任。未履行《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责任清单》中安全监察部主任“负责组织检修、运维安全监督、检查、评价。负责组织开展公司发电运行风险预警管理,督促各单位落实安全风险控制措施。负责督促各生产单位开展作业安全风险管控,落实作业风险管控措施。”的职责。作为安全总监兼安全监察部主任,对托海水电厂新能源运维部运维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未有效落实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督促落实作业风险管控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克拉玛依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 张某,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托海水电厂厂长。未履行《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责任清单》中托海电厂厂长“督促、检查本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深入一线班组及工作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问题。”的职责。作为托海水电厂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托海水电厂新能源运维部的运维现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在没有及时发现并协调解决的情况下,安排运维人员进场开展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克拉玛依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5. 刘某,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托海水电厂新能源运维部主任。未履行《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责任清单》中运行分场主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开展发电运行安全风险辨识,督促落实安全风险控制措施。负责督促班组开展作业安全风险管控,落实作业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岗到位制度,检查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专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隐患问题的整改、闭环工作。”作为运维部主任未有效开展单位的危险源辨识并督促落实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未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克拉玛依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6. 竺某,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托海水电厂新能源运维部副主任。在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箱变无安全标志和顺序编号)、集控室只有吴某一人值守(集控室必须有人值守),并且在未办理工作票的情况下,安排吴某配合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箱变厂家)工作人员徐某对箱变进行检查,属违章指挥行为。未履行《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全责任清单》中运行分场副主任“履行对外来工作人员到所辖区域从事有危险工作时,应安排有经验的值班员带领和监护,并督促做好安全措施的工作标准。”的职责。作为运维部副主任,对外来工作人员到所辖区域从事有危险工作时,未督促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仅口头安排运维部人员吴某配合厂家人员进入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克拉玛依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7. 张某,克拉玛依慧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业主项目经理,未履行对项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克拉玛依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8. 梁某,湖北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项目总承包现场负责人,未履行对项目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克拉玛依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9. 徐某,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违反《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停电、验电、接地、悬挂标示牌)在没有停电、验电的情况下打开12#箱变第二道隔离防护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克拉玛依区应急管理局对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

1. 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1)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按照《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对箱变的解锁工具(钥匙)进行管理;未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落实工作票管理要求;在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克拉玛依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公司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事故发生后,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未向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克拉玛依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公司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2. 克拉玛依慧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慧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有效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对箱变厂家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办理临时准入手续;对部分箱变已上电的安全风险未明确管控措施;未督促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北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签署安全生产协议,未履行现场监督的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克拉玛依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公司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湖北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湖北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方,未对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项目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项目建设安全监管不力、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未有效落实现场安全措施;在项目建设期间未与入场的运维方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未对慧集三线(12#箱变)张贴设备带电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顺序编号;在广东明阳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进入工地前,未履行对其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安全告知、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专人陪同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克拉玛依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公司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4. 克拉玛依区发改委

克拉玛依区发改委对克拉玛依慧能光伏一电站项目每季度进行一次全覆盖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对光伏电站的设备运行状况、安全防护设施等硬件方面进行细致排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员工安全培训记录、日常巡检台账等软件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同时,区发改委开展相关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在该事故发生后到被举报期间,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向克拉玛依区发改委报告。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严不细,事故发生单位未落实班前会议要求,未履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现场作业和制度措施脱节。未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是不负责任的行为,给企业和员工造成了巨大的风险和损失,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确保事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和处理。

(二)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建设单位未正确履行项目安全主体责任,未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对外来作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办理临时准入手续,未到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未确保作业人员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不全面,未对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评估,未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三)项目总承包单位未对箱变厂家项目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在外来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时,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在12#箱变张贴设备带电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顺序编号,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

(四)克拉玛依区发改委要强化行业监管,理清业主单位,承包单位和运维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定期在行业领域内开展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及时通报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要求企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主动及时上报,坚决杜绝瞒报行为的发生。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该起事故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新疆新能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要提高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履职能力,深刻查找事故发生和事故瞒报的根本原因,开展全员事故警示教育工作。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加大对违章行为的整治力度,强化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无监督不作业、无监控不作业,坚决杜绝“三违”,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触电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建立快速、有效的应急救援机制,确保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响应,及时、准确上报事故信息。

(二)克拉玛依慧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要提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质量,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分层级、分专业、分岗位全面组织开展学习培训。要组织开展一轮全公司范围内的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对施工过程风险及岗位风险进行再辨识、再评估,增强辨识评估的超前性和精准性。加强安全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现场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现场要及时进行监督和检查。加大对运维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监督,督促制定、完善项目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湖北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要加强对箱变厂商在项目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对进入现场作业的箱变厂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做好较大风险部位安全防范,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四)克拉玛依区发改委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求企业举一反三,发生此类事故应第一时间向克拉玛依区发改委报告。强化对发包单位、承包单位、运维单位全过程的安全监管,加大对电力和油气管道领域企业安全监督专业化隐患排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制止从业人员的违规作业情况发生。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行管部门“三个必须”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持续开展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查处,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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