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报平台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积极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举报监督。
二、举报平台受理范围和重点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应当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重点包括:
(一)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1.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2.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4.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5.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二)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1.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2.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3.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4.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5.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6.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三)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1.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2.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3.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四)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1.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2.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3.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三、举报以上信息,举报主体应提供与举报信息的相关说明等举报基本材料,以及相关证明证据材料等举报要件。
四、举报主体应当实名,并对举报事项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不得在本栏目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言论,不得发表造谣、诽谤他人的言论。举报人承担一切因留言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