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克拉玛依区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街道(乡)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城乡社会救助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街道(乡镇),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的有关精神,按照《克拉玛依市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街道(乡镇)工作方案》,结合我区银河路街道试点经验,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优化城乡救助审核、审批流程,提高识别精度和保障能效,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和服务平台前移,明确街道(乡镇)是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的主体,切实提升街道(乡镇)为民服务能力,更好地发挥“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二、工作内容
自2022年3月1日起,在社会救助领域(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城乡低收入、临时救助)实施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由街道(乡)履行审批职责。街道办事处主任(乡人民政府乡长)是审批社会救助保障的第一责任人。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
2021年12月底前,区民政局根据试点情况制定《克拉玛依市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街道(乡镇)工作方案》。小拐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辖区的工作方案,并于2022年1月底前报区民政局备案。
(二)业务培训
2022年1月,区民政局适时组织全区工作推进会,对全区下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街道(乡)进行政策培训,开展试点街道工作交流会议,强化经办人员能力提升,确保政策执行精准。
(三)权限移交
2022年2月,经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民政局完成辖区街道(乡)社会救助审批授权工作,移交审批权限。自权限移交的次月起,由街道(乡)履行审批职责,区民政局不再进行社会救助领域的审批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区民政局职责
1. 履行社会救助监管主体责任。
2. 指导街道(乡)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及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工作。
3. 编制全区社会救助资金需求计划,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并按时发放。
4. 组织开展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报道、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等工作。
5. 定期检查街道(乡)的社会救助审核审批行为。
6. 负责区级社会救助政务公开及社会救助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及上报。
7. 会同区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加强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监管。
(二)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职责
1. 履行社会救助受理审批主体责任。
2. 负责做好社会救助保障工作的受理、审核、公示、审批工作,确保社会救助资金按时发放。
3. 定期召开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
4. 组织街道(乡)、社区(村)两级民政干事,对在册社会救助对象每月全覆盖入户走访,对新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在申请当月进行调查走访。
5. 负责数据统计报送、档案管理、近亲属备案等工作。
6. 制定社会救助保障对象名册和确定拟发放救助金额,并及时上报区民政局,配合区民政局及时发放社会救助金。
7. 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信访调解工作。
8. 配合区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加强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监管。
(三)居(村)民委员会职责
1. 协助做好社会救助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政策宣传等工作。
2. 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保障申请,或受居民委托代为提出救助保障申请。
五、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申请社会救助保障的城乡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社会救助保障经办窗口或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居(村)民委员会等代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申请审批表,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社会救助保障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乡)社会救助保障经办窗口或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信息核对
街道(乡)最低生活保障经办窗口或部门每月10日起进行受理,自受理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居(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由街道(乡)干部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包括“访惠聚”工作队等)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信息录入工作,并同步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发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三)联席审核
入户调查结束后,每月17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召开街道(乡)社会救助联席会议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需取得申请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街道(乡)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乡人民政府乡长)或分管社会救助工作的副主任(副乡长)召集民政、政法、工会、纪检监察、社保、公共就业、财政、教育、住房、医保、卫健、慈善、残联、司法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各社区(村)两委班子成员,对新增、变更、取消社会救助对象进行集中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审核意见。
对有争议的申请人家庭组织开展民主评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每月20日起在申请人所在户籍地和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公示栏对拟批准的社会救助保障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居(村)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确认
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每月26日起街道(乡)主要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并在申请审核确认表签批,将救助家庭情况(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和保障金额等)在政府网站、民政部门网站等长期公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居(村)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应当派人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居(村)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备案抽查
区民政局对街道(乡)报送的审核确认情况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审查对象认定是否准确、办理程序是否规范、审批材料是否齐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并书面反馈备案抽查意见。
(六)资金发放
街道(乡)制定社会救助保障对象名册和确定拟发放救助金额,每月5号前上报区民政局(如遇提前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等特殊情况,以区民政局通知为准)。区民政局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街道(乡)上报的社会救助保障对象名册和拟发放救助金额,按期拨付社会救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街道(乡)要社会救助审核审批主体责任意识,精心组织,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细化落实救助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配足配强工作力量,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和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工作初期,区民政局将组织街道(乡)救助经办机构负责人、民政干事等,分级、分类开展业务培训。各街道(乡)要积极组织好街道(乡)救助经办机构负责人、民政干事、社区(村)分管社会救助工作的副主任、民政干事等,全员参加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水平。区财政要落实街道(乡)民政工作经费保障,确保街道(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扎实推进。
(二)强化监督检查
各街道(乡)要通过政府政务信息网,以及居(村)务公开栏公示救助对象信息,在救助对象家庭门前张贴公示卡等形式,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街道(乡)要利用信息数据化手段,对社会救助对象进行100%入户核查,对新增社会救助对象在申请当月全部入户核查,杜绝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流于形式。区民政局对社会救助对象进行30%入户抽查,会同同级纪委监委、财政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到街道(乡)进行督查,对“漏保”、“错保”、“人情保”或审批不规范行为书面限期进行整改,对于救助审核审批环节中的违规问题,根据有关程序予以追责。
(三)加强业务指导
各街道(乡)要开展不同形式的业务培训,确保经办人员全覆盖,内容全要素、质量有保证。街道(乡)要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制度建设,确保准备工作扎实有效。街道(乡)要严格按照社会救助工作的受理、核查和审批流程开展工作,增强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及时发现,及时救助,确保“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同时,还要做好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解答、信访件的转办督办和舆情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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