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克拉玛依区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街道(乡)工作方案》
  • 克区政办发〔2022〕4号
  • 2022-03-28
  • 2022-03-28
  • 有效

关于《克拉玛依区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街道(乡)工作方案》

日期:2022-07-21 来源:区民政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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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城乡社会救助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街道(乡镇),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的有关精神按照《克拉玛依市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街道(乡镇)工作方案》,结合我区银河路街道试点经验,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思路,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优化城乡救助审核、审批流程,提高识别精度和保障能效,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和服务平台前移,明确街道(乡镇)是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的主体,切实提升街道(乡镇)为民服务能力,更好地发挥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二、工作内容

202231起,在社会救助领域(城乡低保、城乡特困、城乡低收入、临时救助)实施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由街道(乡)履行审批职责。街道办事处主任(乡人民政府乡)是审批社会救助保障的第一责任人。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

202112月底前,民政局根据试点情况制定《克拉玛依市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街道(乡镇)工作方案》。小拐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制定完善本辖区的工作方案,并20221月底前民政局备案。

(二)业务培训

20221月,民政局适时组织全区工作推进会,对全下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街道乡)进行政策培训,开展试点街道工作交流会议,强化经办人员能力提升,确保政策执行精准。

(三)权限移交

20222月,经区人民政府授权,区民政局完成辖区街道乡)社会救助审批授权工作,移交审批权限。自权限移交的次月起,由街道乡)履行审批职责,区民政局不再进行社会救助领域的审批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区民政局职责

1. 履行社会救助监管主体责任。

2. 指导街道乡)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及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工作。

3. 编制全区社会救助资金需求计划,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并按时发放。

4. 组织开展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报道、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等工作。

5. 定期检查街道乡)的社会救助审核审批行为。

6. 负责区级社会救助政务公开及社会救助相关数据的统计汇总及上报。

7. 会同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加强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监管。

)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职责

1. 履行社会救助受理审批主体责任。

2. 负责做好社会救助保障工作的受理、审核、公示、审批工作,确保社会救助资金按时发放。

3. 定期召开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社会救助联席会议。

4. 组织街道(乡)、社区(村)两级民政干事,对在册社会救助对象每月全覆盖入户走访,对新申请社会救助对象在申请当月进行调查走访。

5. 负责数据统计报送、档案管理、近亲属备案等工作。

6. 制定社会救助保障对象名册和确定拟发放救助金额,并及时上报区民政局,配合区民政局及时发放社会救助金

7. 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信访调解工作。

8. 配合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加强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监管。

)居(村)民委员会职责

1. 协助做好社会救助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政策宣传等工作。

2. 履行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报告职责,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出救助保障申请,或受居民委托代为提出救助保障申请。

五、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

申请社会救助保障的城乡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社会救助保障经办窗口或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申请时应填写申请审批表签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提交相关材料。

社会救助保障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乡)社会救助保障经办窗口或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应如实提供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相关材料,并配合调查不配合调查或拒绝接受调查的,视为放弃申请。

(二)信息核对

街道(乡)最低生活保障经办窗口或部门每月10日起进行受理,自受理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居(村)会的协助下,由街道(乡)干部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包括访惠聚工作队等)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信息录入工作,并同步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发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三)联席审核

入户调查结束后,每月17日起3个工作日内召开街道(乡)社会救助联席会议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取得申请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街道(乡)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主任(乡人民政府乡或分管社会救助工作的副主任(副乡长)召集民政、政法、工会、纪检监察、社保、公共就业、财政、教育、住房、医保、卫健、慈善、残联、司法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各社区(村)两委班子成员,对新增、变更、取消社会救助对象进行集中评议,评议结果作为审核意见。

对有争议的申请人家庭组织开展民主评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每月20日起在申请人所在户籍地和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公示栏对拟批准的社会救助保障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审核不通过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居(村)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审批确认

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每月26日起街道(乡)主要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并在申请审核确认表签批,将救助家庭情况(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和保障金额等)在政府网站、民政部门网站等长期公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居(村)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间出现异议的,应当派人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对不予批准的申请,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居(村)民委员会转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备案抽查

区民政局对街道(乡)报送的审核确认情况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审查对象认定是否准确、办理程序是否规范、审批材料是否齐全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抽查,书面反馈备案抽查意见。

)资金发放

街道(乡)制定社会救助保障对象名册和确定拟发放救助金额,每月5号前上报区民政局(如遇提前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等特殊情况,以区民政局通知为准)。区民政局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街道(乡)上报的社会救助保障对象名册和拟发放救助金额,按期拨付社会救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街道(乡)要社会救助审核审批主体责任意识,精心组织,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细化落实救助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配足配强工作力量,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和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工作初期,区民政局将组织街道(乡)救助经办机构负责人、民政干事等,分级、分类开展业务培训。各街道(乡)要积极组织街道(乡)救助经办机构负责人、民政干事、社区分管社会救助工作的副主任、民政干事等,全员参加业务培训,提升业务能力水平。区财政要落实街道(乡)民政工作经费保障,确保街道(乡)社会救助工作的扎实推进。

(二)强化监督检查

各街道(乡)要通过政府政务信息网,以及居(村)务公开栏公示救助对象信息,在救助对象家庭门前张贴公示卡等形式,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街道(乡)利用信息数据化手段,对社会救助对象进行100%入户核查,对新增社会救助对象在申请当月全部入户核查,杜绝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流于形式。区民政局对社会救助对象进行30%入户抽查,会同同级纪委监委、财政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到街道(乡)进行督查,对漏保“错保”、“人情保”或审批不规范行为书面限期进行整改,对于救助审核审批环节中的违规问题,根据有关程序予以追责。

(三)加强业务指导

各街道(乡)要开展不同形式的业务培训,确保经办人员全覆盖,内容全要素、质量有保证。街道(乡)要统筹做好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的制度建设,确保准备工作扎实有效。街道(乡)要严格按照社会救助工作的受理、核查和审批流程开展工作,增强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及时发现,及时救助,确保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同时,还要做好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解答、信访件的转办督办和舆情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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