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克拉玛依区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 克区政规〔2023〕1号
  • 2023-11-30
  • 2023-11-30
  • 有效

《克拉玛依区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3-11-30 来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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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统筹利用医疗卫生资源,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82号)、《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社会力量指除党政机关之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克拉玛依区允许社会力量在区域内以受托、独立等方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设置应符合克拉玛依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鼓励社会力量在社区卫生服务薄弱的区域通过新建、改建等方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四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独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独立核算,遵循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坚持公益性质,注重公平和效率;坚持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重、防治结合;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等的权利。

第六条公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实施社会化运营前要依法依规核定国有资产价值,并依法进行资产的清产核资、造册登记,确保国有和集体资产不流失;强化机构运营和资产规范管理,运营方不得以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根据辖区服务人口、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07号)文件要求,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等相应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运行方式及服务要求

  克拉玛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统筹规划及配置,制定行业管理政策、规范和标准组织执行,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以批准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进行执业登记及监督工作。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全区基层医疗机构的全面管理工作,指导其按照行业管理政策、规范和标准开展业务工作,对其实施质量控制及绩效考核。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全面管理工作,指导其开展业务工作,并对其实施质量控制及绩效考核。

第九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由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实施一体化管理,参照所属行政区域医共体(医联体)建设要求,合理使用社区资源和适宜技术,以人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村)为范围、需求为导向,以解决社区(村)主要卫生问题、满足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为目的,融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中医(民族医)药服务功能等为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职能,包括但不限于医养结合、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友善老年人机构、优质服务基层行、社区医院等,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层综合性医疗卫生服务。

第十条  坚持政府主导,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举办权,运营期最高为3年,按照考核结果每年一签,运营期结束后由其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再次确定举办主体。鼓励由具备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或基层医疗机构经验、条件及信誉良好的社会力量承担

第三章 设置条件与申办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单位及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运营、申办项目符合克拉玛依区医疗资源规划,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组织和管理能力,能自觉履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益性职责,服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管部门及上级管理机构的工作安排。

(四)有条件承担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任务,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和组建必要的医务团队,所需的经费、设备及组建的医务团队需符合《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评价指南2023年版)》等文件要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及个人,不得申请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一)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单位),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三)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患有传染病未愈者,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不适宜开展医疗工作的;

(四)被责令停业的、被暂停或取消申报资格的、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单位及个人;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不能适应正常医疗工作需要的

(六)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被开除公职或者擅自离职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七)注册在其他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根据辖区医疗卫生区域发展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布局、服务区域、人数、内容等,拟定社会力量可以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项目,并制定《购买社会力量举办XX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项目计划书》提交至区卫健委进行审核后向社会进行公告。

(二)公开招标。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公开招标流程组织开展项目的挂网公示、申报、资格审核,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单位)、中标候选人(单位)公示等程序。招标文件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标人资格要求、风险保证金额度、设施维护费、评分标准及约束性条款等内容,明确投标人应承诺条款,包含但不限于:不得转让、转包,用于兜底保障对象的床位数及保障措施等。

(三)签订合同。对于中标候选人(单位)在公示期内无异议的,由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中标候选人(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委托方、运营方、监管方权利义务,明确委托经营的设施基本情况、产权性质、功能定位、经营范围、服务内容、合作期限、费用缴纳、违约罚则、变更终止、风险防控等内容条款,并附国有资产明细表。

(四)审批、登记。在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招标情况、相关合同文件报区卫健委备案。区卫健委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对中标的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同时报市卫健委备案。  

(五)举办。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经区卫健委审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2周内必须按照协议内容及标准开展业务。

第十四条  社会力量申请由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方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告。区卫健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事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根据辖区医疗卫生区域发展规划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设置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征询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告拟增加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二)申报。社会力量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进行,按照第条规定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申报。

(三)审查。初审阶段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会力量的条件和资格进行审查,原则上可按照申报人员(单位)的个人条件、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经验和不良记录等内容按百分制评分。复审阶段主要采取现场审查形式进行。由区卫健委组建专家评审小组(原则上不少于 5 人,可按照区卫健委行政人员 2 人、服务站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人、卫生监督执法1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 1人的比例组成),主要审查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后的工作思路、管理方法和工作目标等,复审应当按百分制评分。

(四)汇总。初审、复审成绩折合成百分制成绩后,分别按30%70%的权重计入总成绩,计算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初步确定取得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权的社会力量,由区卫健委上报区政府党组审议通过后,最终确定取得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权的社会力量。

(五)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区卫健委下达书面通知并由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协议。

(六)变更。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 执业规则与行业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严格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依法执业,履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基本职能,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应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保护居民个人隐私,确保服务安全。

第十六条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七)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九)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

(十)其他有关制度。

第十七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提供的诊疗服务、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服务,应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药品,遵守相应的诊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十八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药品,按照克拉玛依市基本药物制度要求,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在新疆医保服务平台进行采购,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配送公司签订配送协议。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要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规范价格行为。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执行基本药物目录、零差率销售政策,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依据有关规定提供减免费用等惠民服务。

第十九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自行申请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资质,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如在许可周期内发现存在过度医疗、乱收费或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严重违反医保制度规定情况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各类资金采用预拨加考核的方式进行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以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为单位进行测算,平时按测算结果按季预拨,年终按实际服务项目、服务数量及服务质量的综合考核结果据实结算,其他补助享受基层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独立与工作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处理劳动人事纠纷,工作人员纳入全区人才选拔和培训体系,在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科研课题申请、科研成果申报等方面与公办基层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机会。

第二十二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纳入克拉玛依区紧密型县域医共体组织架构,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共体牵头医院在预约挂号、专科联盟、双向转诊、分级诊疗、远程医疗、应急医疗保障等方面开展合作、协作与交流。医共体牵头医院给与专家下沉、人员培训等技术支持,促进县域医疗服务能力的整体提升。

第二十三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自主承担除房屋使用费以外的机构基本运营费用(如水、电、暖、网络等费用),并与公办基层医疗机构同价,房屋使用期间要负责房屋的维护、修缮等,不可随意改造房屋构造及功能区域。

第二十四条  社会力量通过新建、改建等方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按照现行政策享受相应补贴或优惠政策;全权负责筹备及期间的装修、设计、污水处理、环评检测、消防验收、医疗设备购置、安装等费用及办理,自行负责接入区内要求的信息业务系统,并保证数据及网络安全。

第五章 行业监管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纳入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医保局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所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对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大处方、过度医疗、乱收费、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欺骗患者谋取不当利益、出现重大医疗事故、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方面的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对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对构成犯罪的机构与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克拉玛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第二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专业机构在职能范围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评价与指导。

第二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资源共享、风险共担、利益共存的发展模式,负责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建立业务指导和评价制度,每月指导和评价一次,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建设;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站考核实施细则,每季度按照年度内项目内容、目标任务、执行情况等进行督导和考核1次,经考核确认并审核验收后予以结算相应项目服务经费,有违约责任的,将对其年度服务经费进行相应的扣除;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站技术人员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培训4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年度绩效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自我评价。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和职责,于每年1220日前将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以书面形式报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现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组织考核小组,对照日常督查和工作落实情况,运用信息技术采集客观数据,结合现场核查、专题访谈及问卷调查等方式,依据《克拉玛依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标准》进行百分制评分。

(三)考核等级。考核结果分 4 个等级,考核成绩在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合格、60-74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医疗事故并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未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导致严重后果、发生损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形象事件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以及使用假冒伪劣药品等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四)结果通报。考核结果由考核小组汇总后上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审定并通报,报区卫健委备案。

第三十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实行动态管理,区卫健委按年度考核成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考核情况进行排名,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在相关项目和经费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基本合格的进行约谈;对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合格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终止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

第三十一条  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签订协议后,除遇不可抗拒因素(如经营不善破产等)外,若在运营期未满的情况下自行退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相应的违约赔偿。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强化财务资产监管,确保政府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投入的资金专款专用,提供的房屋、设备规范使用,在退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或注销、吊销执业资质后,政府投入的设备设施或房屋由政府收回,专项资金不可用于人员分红

第三十三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关闭、停业、变更机构类别等情况下,须将居民健康档案交由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妥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强化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监管机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每年校验一次,达到暂缓校验情况的将依法暂缓校验,暂缓校验期满仍不合格的,将依法给予注销;社会力量退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需在2周内主动到区卫健委医政办进行注销。执业期间发生违法事项,将依法严肃处理,达到吊销标准的将依法吊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克拉玛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1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411日至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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