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克拉玛依市胜利路33号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990-6233751
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 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李登甫 洪佩华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南泉小区沣园7栋15号 |
00114781 2005-029323 |
李宁 |
克拉玛依市自然资源局克拉玛依区分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