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艳(性别:女;民族:汉;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4XXXXXXXXXXXX):
经查,你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9月8日至2024年5月19日期间在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红山高层32栋二单元1501号地址擅自执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1、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捌佰圆整(¥1638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圆整(¥12600元);3、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因你下落不明,且使用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你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克区卫医罚告〔2024〕11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请你在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本机关联系,告知陈述、申辩的内容及是否要求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克拉玛依市天山路58号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302办公室,联系电话:0990--6235327。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克区卫医罚告〔2024〕11号)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