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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克区卫医罚〔2024〕11号)

日期:2024-09-25 10:59 来源:区卫健委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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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艳性别:;民族:汉;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4XXXXXXXX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98日至2024519日期间在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红山高层32栋二单元1501号地址擅自执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1、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捌佰圆整(¥1638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圆整(¥12600元);3、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因你下落不明,且使用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你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克区卫医罚〔202411号)。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油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克拉玛依市天山路58号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302办公室,联系电话:0990--6235327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克区卫医罚〔2024〕11号)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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