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克拉玛依区农业农村局 信息员阿曼古丽·牙克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克区农(农药残留超标)罚〔2024〕第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刘美荣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0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刘美荣未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种植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农产品;之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刘美荣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人民币54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