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克拉玛依区农业农村局 信息员阿曼古丽·牙克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克区农(合格证)简罚〔2024〕第1号
被处罚单位:克拉玛依市久艺源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0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李广明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决定对克拉玛依市久艺源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人民币1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