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克拉玛依区农业农村局 信息员:阿曼古丽·牙克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克区农(农药包装废弃物)罚〔2024〕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刘宏亮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0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刘宏亮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并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 等主管部门制定。国家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回收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 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决定对当事人刘宏亮如下处罚决定:处罚人民币3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