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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区同辰商行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一案的公示

日期:2024-08-15 17:00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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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克拉玛依区农业农村局         信息员阿曼古丽·牙克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克区农卫生用农药20243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克拉玛依区同辰商行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81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克拉玛依区同辰商行未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经营其他农药的,不得在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决定对克拉玛依区同辰商行如下处罚决定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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