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区金海豚亲子游泳馆(经营者:陈全伟;性别:男;民族:汉;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XXXXXXXXXXXX):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2024年7月3日的游泳池水质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使用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你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克区卫公罚〔2024〕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克拉玛依市天山路58号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306办公室。
联系电话:0990—6240337。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克区卫公罚〔2024〕8号)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