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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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办案人员意见 |
签名 |
时间 |
1 |
克区市监昆仑所食处罚〔2024〕97号 |
克拉玛依区童乐园亲子泡泡体验馆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案 |
克拉玛依区童乐园亲子泡泡体验馆(孔珊珊) |
926502 03MA79 PHDF6H |
孔珊珊 |
2024年5月10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克拉玛依区幸福路丁1号B1-1-01.02.24.25号的克拉玛依区童乐园亲子泡泡体验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所售食品奶片糖(原味)(净含量:16克,生产日期:20240108,保质期:12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44132201185,委托方:乐达食品(东莞)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常马路2号2栋1108室,受委托生产商:惠州市乐高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上南村20米工业大道),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进货票据。因当事人涉嫌构成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14日,经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8日从乐达食品(东莞)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食品,共购进4盒,进价:*元/盒,当事人已于询问调查时补充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货单和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因自身原因,在购进上述食品时未索取供货商营业证照及进货票据。2023年3月30日,当事人曾因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被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此次为当事人第二次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从轻裁量处理。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
罚款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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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14日 |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
李宛廷、卡哈尔·尼亚孜 |
2024年6月21日 |
克区市监昆仑所食处罚〔2024〕97号克拉玛依区童乐园亲子泡泡体验馆(孔珊珊)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