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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区市监古海所质处罚〔2024〕93号 克拉玛依区兴盛达物资经销部(谢敏)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案

日期:2024-07-19 16:50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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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办案人员意见

签名

时间

1

克区市监古海所质处罚〔2024〕93号

克区市监古海所质处罚〔2024〕93号 克拉玛依区兴盛达物资经销部(谢敏)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案

克拉玛依区兴盛达物资经销(谢敏)

92650203L

03131420J

谢敏

2024年4月18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克区市监质抽交〔2024〕3号)的显示:2023年11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克拉玛依区兴盛达物资经销部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商标:飞燕牌,规格型号:JYT-1.2-FY-04B,慈溪市天元波立电器厂生产)进行了抽样检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4年2月5日出具了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2023X-J-JX05351),经抽样检验,结构、关闭压力、出口压力项目不符合CJ/T 50-2008标准,依据《202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于2024年2月15日收到了《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各一份,当事人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本局主管领导批准,于2024年5月11日以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产品为由进行立案调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年8月从乌鲁木齐华凌市场购进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6只,并于当月开始销售,已全部售出,其中2只出售给了消费者,另外4只出售给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用于抽样检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果是不合格。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进货和销售票据,也无法说明具体进货来源。上述产品进货价格是*元/只,销售价格是*元/只,货值金额是150元,违法所得是3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不符合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决定按照一般行政处罚情形予以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3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1.罚款3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719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朱秀彭、李立君

2024.7.19

克区市监古海所质处罚〔2024〕93号 克拉玛依区兴盛达物资经销部(谢敏)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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