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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区市监食食处罚〔2024〕132号克拉玛依嘉城悠酒酒业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违法行为案

日期:2024-07-11 12:49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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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办案人员意见

签名

时间

1

克区市监食食处罚〔2024〕132

克拉玛依嘉城悠酒酒业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违法行为案

克拉玛依嘉城悠酒酒业有限公司

916502

03MA79

LJGJ19

王昊天

2024年6月6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克拉玛依区南新路60-1-28号,克拉玛依嘉城悠酒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对外营业,在该店货架上摆放有“嘉城悠酒”20瓶,该酒瓶正标上标注有:酒精度52度;净含量500毫升;背标上标注有:品名:嘉城悠酒;酒品名称:浓香3-1号;配料:水、高粱、糯米、小麦、玉米;产品标准:GB/T10781.1-2006;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51018450566;产地:四川省崇州市;出品方:克拉玛依嘉城悠酒酒业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南新路黑豹广场60-1-28号;服务电话:17699904896;储存条件:常温干燥处保存;灌装日期:见包装盒;在店内操作间发现有:数控液体灌装机1台、自动打包机1台、压盖机1台、该酒未使用手提袋19个、该酒未使用包装箱5个。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白酒及设备进行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6月10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11月17日,当事人与崇州市天宫酒厂签订白酒购销协议,并于2023年11月20日,以每斤*元的价格从崇州市天宫酒厂购进散装白酒80斤。当事人于2023年年底从网上购进数控液体灌装机1台、自动打包机1台、压盖机1台、白酒酒盒80个、白酒手提袋40个、白酒包装箱15个、空酒瓶80个、瓶盖80个、白酒瓶标80张。当事人于2024年2月将购进的散装白酒用数控液体灌装机灌装进空酒瓶内并用压盖机将瓶盖压实密封后贴标装盒在店内对外销售。当事人将购进的80斤散装白酒以每瓶500毫升进行灌装,共灌装80瓶,并以每瓶*元的价格对外销售。2024年6月2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上述白酒的购销协议、索证索票及检验检测报告。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上述白酒已售出60瓶,剩余20瓶未售出,违法所得1470元,货值金额2320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自行灌装、密封、贴标、销售“嘉城悠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1470元;

没收当事人自行灌装、密封、贴标的“嘉城悠酒”20瓶、数控液体灌装机1台、自动打包机1台、压盖机1台、该酒手提袋19个、该酒包装箱5个(详见编号为:24060603004财物清单);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1.罚款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1470元;

3.没收当事人自行灌装、密封、贴标的“嘉城悠酒”20瓶、数控液体灌装机1台、自动打包机1台、压盖机1台、该酒手提袋19个、该酒包装箱5个(详见编号为:24060603004财物清单);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8日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英卡尔·居马汗、毛建超

2024.7.11

克区市监食食处罚〔2024〕132号克拉玛依嘉城悠酒酒业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违法行为案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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