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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区市监迎宾所反处罚〔2024〕147号 克拉玛依区广源路果果木干鲜果品店(胡敏)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进货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案

日期:2024-09-25 16:53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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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办案人员意见

签名

时间

1

克区市监迎宾所反处罚2024〕147号

克区市监迎宾所反处罚〔2024〕147号 克拉玛依区广源路果果木干鲜果品店(胡敏)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进货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案

克拉玛依区广源路果果木干鲜果品店

926502

03MA77

ENUT3C

胡敏

2024年6月14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信:2024年5月25日投诉举报人在被投诉人经营的店内购买黑枸杞 罗布麻茶及奶片,一共花销155元,投诉举报人在回家食用时发现有如下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实:黑枸杞及罗布麻茶没有相关的生产厂家,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执行标准以及生产许可等。且黑枸杞宣传具有补肾益精、养肝明目、补血安神、治疗肾虚亏、腰膝酸软、头晕目眩等功效,罗布麻茶宣传具有保肝护肝、降血脂、降血压、强心利尿等功效,奶片为进口食品,却没有用中文标注相关的生产厂家信息,也没有相关的检验检疫证明及相关的在华注册编号信息。2024年6月21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店进门正对货架第二层处摆放有一罐燕麦牛奶片(生产日期2023/09/25,保质期18个月,受委托生产商:阜新和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食品外包装有标签。该店进门左侧货架第一层摆放有黑枸杞2罐、罗布麻红麻4罐,其中黑枸杞(类别包装初级农产品,包装日期23/9/20,保质期24个月),外包装标签上印有“补肾益精、养肝明目、补血安神、生津止渴、润肺止咳、治肝肾虚亏、腰膝酸软、头晕、目眩、目昏多泪、虚劳咳嗽、消渴、遗精”的内容;罗布麻红麻(类别包装初级农产品,包装日期24/6/11,保质期24个月),外包装标签上印有“保肝、护肝、降血脂、降血压、强心利尿、润肠通便、促消化、抗便秘、安神促进睡眠、延缓衰老、美容养颜”的内容。2024年7月3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4日从沙依巴克区雅山中路香茶园食品经营部购进2罐燕麦牛奶片,进货价36元/罐,该产品上贴有中文标识标签,标签内容为:燕麦牛奶片,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3/09/25,保质期18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621090000040,委托单位:俄罗斯路特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代理商:黑龙江自贸区绥芬河片区罗斯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商:阜新和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兴园路199号,该产品为国内生产销售,非进口产品,其标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投诉举报人举报的没有用中文标注相关的生产厂家信息,也没有相关的检验检疫证明及相关的在华注册编号信息的违法行为证据不足。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燕麦牛奶片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因购进时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材料,故无法向我局提供。黑枸杞和罗布麻红麻为当事人于2023年6月20日从沙依巴克区雅山北路涵坤堂食品商行购进,黑枸杞购进了4公斤、罗布麻红麻购进了5公斤。当事人称黑枸杞和罗布麻红麻主要是散装销售,其为了满足部分消费者的需要于两年前购买了50个左右的包装瓶,商家赠送了6张黑枸杞和10张罗布麻茶字样的标签,黑枸杞外包装标签上印有“补肾益精,养肝明目,补血安神,生津止渴,润肺止咳,治肝肾虚亏,腰膝酸软,头晕,目眩,目昏多泪,虚劳咳嗽,消渴,遗精”的内容罗布麻红麻外包装标签上印有“保肝、护肝、降血脂、降血压,强心利尿,润肠通便,促消化,抗便秘,安神促进睡眠,延缓衰老,美容养颜”的内容。当事人为了外观好看,将散装的黑枸杞、罗布麻红麻装在包装瓶中贴上标签放在店内货架上进行展示,如消费者需要也会装瓶进行销售,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无法提供上述标签上宣传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黑枸杞和罗布麻红麻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当事人此前未因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受到过行政处罚。

当事人购进燕麦牛奶片时未查验同批次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不符合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决定按照一般行政处罚情形予以裁量。

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构成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十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当事人首次违法且并无主观故意,违法经营时间较短,货值金额较少;事后当事人立即整改,下架涉案物品,并保证不再使用上述标签;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裁量。

1. 警告;

2. 罚款10000元。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925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夏黎、刘兢

2024.9.25

克区市监迎宾所反处罚〔2024〕147号 克拉玛依区广源路果果木干鲜果品店(胡敏)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进货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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