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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区市监胜利所食处罚〔2024〕153号克拉玛依市启鑫商贸有限公司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存在瑕疵的违法行为案

日期:2024-09-11 10:53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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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办案人员意见

签名

时间

1

克区市监胜利处罚2024153

克区市监胜利所食处罚〔2024〕153号克拉玛依市启鑫商贸有限公司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存在瑕疵的违法行为案

克拉玛依市启鑫商贸有限公司

916502

000927

53826A

刘珂

经查明1.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6日从*公司购进10盒溢香醇普洱茶进货价*元/盒,销售价45.00元/盒。截至2024年7月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售出5盒,剩余5盒被执法人员扣押。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元。购进上述食品时当事人查看并索要留存了供货商的资质,生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同批次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根据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涉案的溢香醇普洱茶为假冒芜湖市溢香醇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我局已将该线索于2024年7月12日向*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移送

2.当事人于2024年5月9日从*公司购进10袋“谭乡居烤冷面320g”(保质期:低温9个月,储存条件:0-4℃低温冷藏、干燥处)。配料:烤冷面配料:小麦粉、水、食用盐、食品添加剂:碳酸钠;酱料包配料:辣椒、豆瓣酱、饮用水、大蒜、食用盐、香辛料、白砂糖、味精、食品添加剂:山梨酸钾。营养成分表:能量1144千焦(kj)14%;蛋白质8.8克(g)15%;脂肪1.1克(g)18%;碳水化合56.1克(g)18%;钠148毫克(mg)7%。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冰柜内温度计显示温度为8℃。进货价*元/袋,销售价8.70元/袋。购进上述食品时当事人查看并索要留存了供货商的资质,生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同批次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其标签标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标准,举报人举报的虚假标注核心营养素违法行为证据不足。当事人销售的“谭乡居烤冷面”贮存温度为8℃的行为,构成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违法行为。

3.当事人于2024年6月1日从*公司购进400袋“宗振卤香蛋”。进货价*元/袋,销售价3.60元/袋。购进上述食品时当事人查看并索要留存了供货商的资质、生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同批次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该产品符合GB/T23970-2022卤蛋质量通则3.1规定,因此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证据不足。

4.当事人于2024年5月9日从*公司购进16“腾耀泡萝卜”,产品类别:酱腌菜,配料表:饮用水、泡红萝卜、泡白萝卜、泡白小米辣……),执行标准:GB2714,进货价*元/罐,销售价12.00元/罐。截至2024年7月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已售出7罐,剩余9罐被执法人员查扣。购进上述食品时当事人查看并索要留存了供货商的资质、生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同批次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GB2714-2015)2.1的规定,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存在瑕疵的违法行为。我局已将该线索于2024年8月7向高县四烈腾耀农副食品专业合作社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移送。

5.当事人于2024年5月26日从*公司购进24盒“相悦零拾花开富贵多彩冰沙糕点”,产品类型:烘烤类糕点,执行标准:GB/T20977,出品商:夏津县益康乐食品厂,进货价*元/盒,销售价11.50元/盒。购进上述食品时当事人查看并索要留存了供货商的资质、生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同批次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2024年7月31日我局收到夏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夏津县益康乐食品厂生产的相悦零拾花开富贵多彩冰沙糕点相关问题的复函,证实夏津县市场监督管局经核查相悦零拾花开富贵多彩冰沙糕点为热加工烘烤类糕点,是在规定的限量内添加食品添加剂。举报人举报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证据不足。

6.(1)当事人于2024年530日从*公司购进10袋笑厨香叶(配料:香叶)。进货价*元/袋,销售价3.20元/袋。(2)当事人于2024年16日从*公司购进12袋世林茶蛋料(配料:花椒、桂皮、八角、茴香、香叶、良姜、干姜、芫荽籽、陈皮、草寇、白芷)。进货价*元/袋,销售价4.90元/袋。(3)当事人于2024年16日从*公司购进30袋世林大盘鸡料(配料:八角、茴香、草果、花椒、朝天椒、桂皮、干姜、陈皮、山楂、白芷、丁香、荜拨、香叶、良姜、白扣)。进货价*元/袋,销售价6.00元/袋。当事人购进上述笑厨香叶、世林茶蛋料、世林大盘鸡料时查看并留存了供货商的资质、生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同批次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上述三种食品配料中的“香叶”根据《香辛料和调味品名称》(GB-T12729.1-2008)规定名为“月桂叶”,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标签标注为“月桂叶”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存在瑕疵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731日分别新疆笑厨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有关笑厨香叶相关问题发送了线索移送函(克区市监胜利所食案移〔20246号)、向沙湾市世林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有关(世林茶蛋料和世林大盘鸡料)相关问题发送了线索移送函(克区市监胜利所食案移〔20247号)。

7.当事人于2024年526日从*公司购进24盒迷你小月饼(配料:小麦粉、冬蓉、萝卜蓉、糯米粉、糕粉、大豆油、白砂糖、黑芝麻仁、白芝麻仁、葵花仁、花生仁、核桃仁、红瓜、绿瓜、青红丝、饴糖)。进货价*元/盒,销售价11.50元/盒。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查看并留存了供货商的资质、生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同批次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其配料表中的饴糖的执行标准为QBT 2347-1997《麦芽糖饴(饴糖)》标准,目前由GB/T 20883-2017《麦芽糖》替代,因此饴糖本身不是复合配料,是单独的一种食品,配料表中的冬蓉符合《食品馅料》GB/T 21270-2007中的食品原料分类,因此该产品标签标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举报人举报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证据不足。

8.当事人于2024年1月2日*公司购进60袋甘蔗红糖(配料:赤砂糖、红糖、葡萄糖)。进货价*元/袋,销售价3.80元/袋。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查看并留存了供货商的资质、生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同批次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配料中的赤砂糖根据GB/T35884-2018赤砂糖标准,其主要原料为甘蔗、甜菜、原糖,其标注不准确,应该标注为赤砂糖(甘蔗)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存在瑕疵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乌鲁木齐沁心园食品有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有关甘蔗红糖相关问题发送了线索移送函(克区市监胜利所食案移〔20249号)。

9.当事人于2024年6月1日*公司购进400袋宗振卤香蛋(配料:鸡蛋、饮用水、白砂糖、食用盐、味精、香辛料)。进货价*元/袋,销售价3.60元/袋。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超市内没有在销售的同批次宗振卤香蛋。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查看并留存了供货商的资质、生产商资质、进货票据和同批次产品合格证明复印件该产品符合GB/T23970-2022卤蛋质量通则的规定,举报人举报上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证据不足。

本局认为,1.当事人销售的“溢香醇普洱茶”非芜湖市溢香醇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构成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销售的“谭乡居烤冷面”贮存温度为8℃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规定,构成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违法行为。

3.当事人销售的“腾耀泡萝卜”不符合GB2714-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酱腌菜2.1以新鲜蔬菜为主要原料,经腌渍或酱渍加工而成的各种蔬菜制品,如酱渍菜、盐渍菜、酱油渍菜、糖渍菜、醋渍菜、糖醋渍菜、虾油渍菜、发酵酸菜和糟渍菜等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笑厨香叶”、“世林茶蛋料”、“世林大盘鸡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标签应标注为“月桂叶”而不是“香叶”;当事人销售的“甘蔗红糖”配料为赤砂糖、红糖、葡萄糖,配料中的赤砂糖根据GBT35884-2018赤砂糖标准,其主要原料为甘蔗、甜菜、原糖,其标注不准确的行为,应该标注为赤砂糖(甘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及《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应当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高不规范,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以及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等;……(三)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的……”之规定,构成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存在瑕疵的违法行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者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并不知道所购进的“溢香醇普洱”是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1元;2.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5盒“溢香醇普洱”(净含量160g,执行标准:GB/T22111,生产商:芜湖市溢香醇茶叶有限责任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SC11434020805155,生产日期2023年10月02日,保质期:长期保存)3.罚款67.50元。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不符合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决定按照一般行政处罚情形予以裁量。决定对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违法行为处罚如下:警告。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存在瑕疵的违法行为,购进上述食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上述食品不符合产品所标注的食品安全标准,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也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依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认定为标签瑕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责令立即改正。决定对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存在瑕疵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

1.警告;2.罚款67.50元;3.没收违法所得71元;4.没收5盒“溢香醇普洱”(净含量160g,执行标准:GB/T22111,生产商:芜湖市溢香醇茶叶有限责任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SC11434020805155,生产日期2023年10月02日,保质期:长期保存)。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911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汪卫荣、张梦洁

2024.9.11

克区市监胜利所食处罚〔2024〕153号克拉玛依市启鑫商贸有限公司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存在瑕疵的违法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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