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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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办案人员意见 |
签名 |
时间 |
1 |
克区市监胜利所食处罚〔2024〕108号 |
克区市监胜利所食处罚〔2024〕108号克拉玛依和家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案 |
克拉玛依和家乐商贸有限公司 |
916502 035524 21292H |
段晓亚 |
2024年5月13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人现场举报克拉玛依和家乐商贸有限公司和家乐超市红星店部分食品存在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需要执法人员出现场。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电话后立即前往现场与等候在克拉玛依和家乐商贸有限公司和家乐超市红星店超市入口处的投诉举报人对接。现场根据投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位于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林园路10号1层的克拉玛依和家乐商贸有限公司和家乐超市红星店进行检查,经检查,该店入口正前方杂粮销售货架上摆放售卖的金亮子绿豆5袋,净含量600克,制造商:乌鲁木齐金亮子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兵团工业园区迎春街8-1号,包装袋正面上侧封口处喷码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6日,保质期:18个月,在该金亮子绿豆包装袋正面右下侧发现钢印码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6日(较模糊),生产日期:见包装封口处。金亮子圆糯米9袋,净含量600克,制造商:乌鲁木齐金亮子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兵团工业园区迎春街8-1号,包装袋正面上侧封口处喷码生产日期为:2024年3月14日,保质期:18个月,在该金亮子圆糯米包装袋正面右下侧发现钢印码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26日(较模糊),生产日期:见包装封口处。经主管局长批准,对上述物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024年5月14日收到上述投诉举报人关于克拉玛依和家乐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克拉玛依和家乐商贸有限公司和家乐超市红星店货架上销售的金亮子圆糯米(净含量600克)和金亮子绿豆(净含量600克)包装袋上出现两个生产日期(与5月13日举报内容一致)。2024年5月2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2024年6月5日再次收到上述投诉举报人关于克拉玛依和家乐商贸有限公司的实名投诉举报EMS,称其2024年5月12日在克拉玛依和家乐商贸有限公司和家乐广场(原雅典娜店)消费11.8元,购买的金亮子圆糯米(净含量600克)1袋,生产日期标注该产品包装正面上方封口处为2024/03/14,正面右下方有钢印码生产日期2023/04/26(较模糊)。依据该线索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6月6日对位于新疆克拉玛依市迎宾大道67号克拉玛依和家乐商贸有限公司和家乐广场店进行了检查,在该公司现场未发现投诉举报人所举报之产品”。 经查明,当事人于 2024年4月15日从克拉玛依市川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共购进金亮子绿豆10袋在克拉玛依和家乐商贸有限公司和家乐超市红星店销售,进货价9.6元/袋,销售价12.5元/袋,销售5袋,剩余5袋还没销售出去。2024年4月15日和4月18日两次从克拉玛依市川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共购进金亮子圆糯米15袋分别在克拉玛依和家乐商贸有限公司和家乐超市红星店和克拉玛依和家乐商贸有限公司和家乐广场销售,进货价9.6元/袋,销售价11.8元/袋,销售6袋,剩余9袋还没销售出去。上述食品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该案货值金额为302元。违法所得27.7元。 当事人称上述食品包装出现两个日期经与供货商联系,供货方称上述食品从乌鲁木齐金亮子贸易有限公司购进时已存在两个日期。当事人因自身原因在上述食品上架前未及时发现日期问题。 |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证据材料,能够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非主观故意,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且当事人积极按规定进行整改,主动对店内的食品进行自检自查。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按照减轻情形予以裁量。 |
1.罚款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7.7元。 3.没收金亮子绿豆5袋(净含量600克),金亮子圆糯米9袋(净含量600克),(详见编号为24051306032《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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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9日 |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
任勇、阿依古丽·木哈买提 |
2024.7.9 |
克区市监胜利所食处罚〔2024〕108号克拉玛依和家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案
日期:2024-07-09 11:52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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