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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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办案人员意见 |
签名 |
时间 |
1 |
克区市监稽药处罚〔2024〕167号 |
克拉玛依市星康药业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储存药品的违法行为案 |
克拉玛依市星康药业有限公司 |
916502 03MA77 Q3N37U |
杨兵兵 |
2024年7月8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克市市监药交〔2024〕1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记录表:2024年7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位于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泽福家园A22-103B号商铺的克拉玛依市星康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金达克宁未按照低于25摄氏度以下温度保存。 2024年7月22日,经报请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
当事人未按要求储存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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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19日 |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
吴月、李晓芳 |
2024年9月19日 |
克拉玛依市星康药业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储存药品的违法行为案
日期:2024-09-19 11:08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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