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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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办案人员意见 |
签名 |
时间 |
1 |
克区市监迎宾所食处罚〔2024〕137号 |
克区市监迎宾所食处罚〔2024〕137号 胡柏松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胡柏松 |
胡柏松 |
2024年6月19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克拉玛依区经四路纬三路交叉路口以西(宏升考场)检查时,发现在考场门口休息区摆放有2台自动售卖机,左侧自动售卖机张贴有“机器故障 暂停使用”字样,机器内陈列有红牛、娃哈哈牌纯净水、农夫山泉牌苏打天然水饮品、农夫山泉牌水溶C100;右侧自动售卖机内陈列有果子熟了牌栀栀乌龙无糖茶、统一牌老坛酸豆角牛肉面,心相印牌面巾纸,该自动售卖机为胡柏松经营使用;在考场院内,考试会议室左边第三间车库内发现自动售卖机库存产品,其中有外包装上标注“Red Bull 250ml”的产品,共计182罐,上述产品外包装上无中文标识标签。执法人员对上述182罐“Red Bull”产品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提交备案信息进行备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克区市监迎宾所食责改〔2024〕41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7月9日前改正,2024年7月5日已完成整改。2024年6月21日,经我局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称其于2024年初购置的2台自动售货机放在克拉玛依区经四路纬三路交叉路口以西(宏升考场)考场门口休息区,通过自动售货机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外包装上无中文标识标签的“Red Bull”食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5月19日从京东商城的历奇兰纳海外官方旗舰店购进的,一共购进了10箱,24罐/箱,共240罐。因为平台活动优惠力度不同,其中5箱进货价为97.8元/箱,1箱进货价为97.79元,1箱进货价为97.74元,3箱进货价为97.61元/箱,10箱进货价共计977.36元,4.07元/罐。当事人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了56罐,销售价为6元/罐,自己喝了2罐,剩余182罐已全部被执法人员扣押。该案货值金额1428元,获利108.08元。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京东商城上的购进记录、供货商的资质,无法提供相关合格证明材料。 |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Red Bull”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之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8.08元;2.没收净含量250ml的“Red Bull”182罐,详细信息详见文书编号为24061909012的财物清单;3.罚款:5000元。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同批次相关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当事人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裁量处理。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8.08元; 3.没收净含量250ml的“Red Bull”182罐,详细信息详见文书编号为24061909012的财物清单; 4.罚款:5000元。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1日 |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
戎东泽、艾妮娜·加尔肯 |
2024.8.1 |
克区市监迎宾所食处罚〔2024〕137号 胡柏松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日期:2024-08-01 16:59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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