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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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办案人员意见 |
签名 |
时间 |
1 |
克区市监迎宾所质处罚〔2024〕214号 |
克区市监迎宾所质处罚〔2024〕214号 克拉玛依区红旗摩托车修理部(张红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
克拉玛依区红旗摩托车修理部 |
92650203M A7A0B2A3R |
张红旗 |
2024年9月5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TXZJ/20240722210,显示2024年7月22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和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克拉玛依区红旗摩托车修理部抽检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6067Z,生产日期:2023-09-27),经抽样检验:电气装置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依据《克拉玛依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样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4年9月6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克拉玛依区红旗摩托车修理部进行检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编号TXZJ/20240722210)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克区市监迎宾所质检结〔2024〕9-6号)。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1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6067Z,生产日期:2023-09-27)作为备检样品封存。执法人员对上述电动自行车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9月18日,经主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9月19日,当事人到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表示对此次检查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并提供了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CCC认证证书复印件。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18日从******购进2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6067Z,生产日期:2023-09-27),进货价**元/辆,同日在店内对外进行销售。2024年7月22日,销售给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1辆用于检验,销售价1000元/辆,剩余1辆作为备检样品在店内封存。截至2024年9月6日,当事人店内还有1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6067Z,生产日期:2023-09-27)未售出,货值金额2000元,违法所得1元。当事人在调查期间提供了上述电动自行车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CCC认证证书复印件,且不知道所销售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6067Z,生产日期:2023-09-27)为不合格产品。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要求,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提供电动自行车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CCC认证证书,且不知道所销售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为不合格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决定按照从轻处罚情形予以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1.没收“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6067Z,生产日期2023-09-27)1辆; 2.没收违法所得1元; 3.罚款2000元。 |
1.没收“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6067Z,生产日期2023-09-27)1辆; 2.没收违法所得1元; 3.罚款2000元。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0月23日 |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
张尚磊、王雅琪 |
2024.10.23 |
克区市监迎宾所质处罚〔2024〕214号 克拉玛依区红旗摩托车修理部(张红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日期:2024-10-23 11:57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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