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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区市监迎宾所食处罚〔2024〕183号 新疆华洛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构成冒用他人条形码的违法行为案

日期:2024-11-15 11:02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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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办案人员意见

签名

时间

1

克区市监迎宾所2024183

克区市监迎宾所食处罚〔2024183新疆华洛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构成冒用他人条形码的违法行为案

新疆华洛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91650203M

A79F4D11T

薛建钢

2024年7月12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人通过新疆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投诉称:“消费者2024.7.4通过淘宝购买树莓原浆,现反映该处销售的树莓原浆没有标注果汁含量,要求依法赔偿,提供标签标示检测报告,下架召回商品”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在淘宝上购买树莓原浆的下单记录以及产品的外包装标签照片,显示投诉人购买的产品为棘遇树莓原浆,生产日期:20231222,保质期:12个月,生产商:新疆华洛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天际路1-6号。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16日对位于克拉玛依区天际路1-6号(数字经济产业园区企业科研孵化基地二期2#厂房)的新疆华洛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公司展示区、成品库内均未见棘遇树莓原浆产品,在该公司留样室内发现1袋留样产品棘遇树莓原浆,生产日期:20231222,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果汁含量。执法人员现场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8月16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8月25日,我局再次收到新疆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12315的投诉单:消费者刘先生称其于2024.8.20通过淘宝购买了西梅原浆,现反映西梅原浆未标注果汁含量,要求依法赔偿并提供标签标识检测报告、召回涉事产品”。消费者通过邮箱向我局提供了其在淘宝上的下单记录以及购买商品的实物照片,照片显示为棘遇西梅原浆,净含量500ML,生产日期20240703,生产商新疆华洛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据该线索,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8日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公司展示区及成品库内均未见棘遇西梅原浆产品。

2024年9月18日我局收到消费者的投诉举报信,消费者吕先生称:本人于2024年9月4日在拼多多平台众创食品保健专营店购买果汁合计19.8元,生产日期为2024年4月23日,委托商为新疆华洛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产品条形码6976047440717,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查询,该产品条形码为新疆奇果出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构成冒用他人条形码,消费者向我局提供了购买的产品的购买记录和照片,显示产品名称为苹果汁,净含量:1.25L,委托方:新疆华洛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受委托方:山东甄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4/23。

2024年9月30日我局收到消费者的投诉举报信,消费者孙先生称:本人在拼多多平台众创食品保健专营店购买苹果汁1瓶,花费金额18.84元,查看该产品包装,标注委托商新疆华洛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山东甄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物品编码网站查询包装上条码6976047440717显示企业名称:新疆奇果出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厂商识别代码:697604744,产品构成冒用他人条形码,消费者向我局提供了购买的产品的购买记录和照片,显示产品名称为苹果汁,净含量:1.25L。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2日生产了棘遇树莓原浆共计3646袋,2024年7月3日生产了棘遇西梅原浆1352袋,上述产品均为订单式生产,根据总经销商新疆嘉胜农业食品有限公司的需求进行生产,全部按产品的生产成本价与总经销商进行结算,树莓原浆的成本价、销售价均为******元/袋,西梅原浆的成本价、销售价均为******元/袋,主要为了广告宣传效应。上述产品生产完经检验合格后全部发往了乌鲁木齐由总经销新疆嘉胜农业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销售。因当事人对国家标准GB/T31121理解不到位,上述产品均未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果汁含量。综上,该案货值金额为53151.82元,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上述产品的生产记录、出入库记录、销售合同、销售报价、销售台账、出厂检验合格报告等资料。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对所有生产的未标注果蔬汁含量的产品制定了召回计划,发布了召回公告,并对外包装标识标签无果蔬汁含量的问题进行了加贴,截至2024年9月4日已对库存的包材约50万个全部完成了果汁含量的加贴,对经销商未销售的产品约1500袋进行了标签的加贴,对其他零售商已发布召回公告,持续进行整改,当事人确保2024年9月4日以后生产的所有产品均标注有果汁含量。

当事人于2024年4月委托山东甄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玛依莎苹果汁和青提葡萄汁,并签订了委托生产协议。新疆奇果出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是当事人的合作经销商,玛依莎苹果汁和青提葡萄汁的商品条码是新疆奇果出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新疆奇果出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将上述产品的商品条码授权当事人使用,当事人不知道委托加工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当事人在上述产品中使用了经销商的商品条码,玛依莎苹果汁和青提葡萄汁各生产了750瓶,合计1500瓶,共销售了500瓶,还剩900瓶。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发布召回公告,于2024年9月20日起全面停止玛依莎苹果汁和青提葡萄汁的生产和销售,并通知经销商新疆奇果出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配合产品召回工作,已完成召回926瓶,剩余持续进行召回整改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委托生产协议、新疆奇果出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情况说明、召回公告和整改报告等。

当事人在食品外包装上未标准果汁含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以及《果蔬汁及其饮料》(GB/T31121)8.1条:“……b)果蔬汁(浆)类饮料产品,应显著位置标明(原)果汁(浆)总含量或(原)蔬菜汁(浆)总含量,标示位置应在“营养成分表”附近位置或与产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委托商品上使用经销商商品条码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委托加工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商品条码,并标注委托方名称。”之规定,构成冒用他人条形码的违法行为。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市)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且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提供证据材料,并且积极进行召回整改,截至2024年9月4日,当事人对标注果汁含量的问题,已对库存未使用完的包材以及经销商未销售的产品全部完成了果汁含量的加贴,对已销售出去的产品发出召回公告,持续进行整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均经出厂检验合格,产品质量符合要求,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情节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构成冒用他人条形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对冒用他人条形码的商品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并持续进行整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均经出厂检验合格,产品质量符合要求,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裁量处理。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九)项、《果蔬汁及其饮料》(GB/T31121)8.1条:b)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合并处罚如下:

罚款5000元。

罚款5000元。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1115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吐尼沙克孜·乌斯曼、夏黎

2024.11.15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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