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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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办案人员意见 |
签名 |
时间 |
1 |
克区市监稽食处罚[2024]204号 |
艾丽菲热·艾尔肯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及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案 |
艾丽菲热·艾尔肯 |
无 |
无 |
2024年8月16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克市克区检刑行意[2024]65号)和不起诉决定书(克市克区检刑不诉[2024]94号),称艾丽菲热·艾尔肯于2020年6月至2022年9月期间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的FAT减肥奶片、AILI燃脂奶片。被不起诉人艾丽菲热·艾尔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依法对艾丽菲热·艾尔肯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3日,经报请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审批后立案调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自2020年6月至2022年9月期间,当事人艾丽菲热·艾尔肯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从****(另案处理)处购买及销售FAT减肥奶片、AILI燃脂奶片,以每*粒*至*元、每盒*至*元的价格购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的FAT减肥奶片、AILI燃脂奶片,通过微信以每*粒*至*元、每盒*至*元的价格,向****、****等多人销售。销售金额*元,货值金额*元。 当事人艾丽菲热·艾尔肯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委托广州金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广州金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GZ23031301100003、GZ23031301100004)的检测结论显示:FAT减肥奶片、AILI燃脂奶片检出西布曲明;2024年6月4日,当事人艾丽菲热·艾尔肯将违法所得*元全部退还至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除FAT减肥奶片、AILI燃脂奶片外,当事人未销售其他种类食品,该案未发现有食品中毒事件和其他食品安全事故。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
罚款5555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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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2月5日 |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
毛建超、王洋 |
2024年12月9日 |
克区市监稽食处罚[2024]204号艾丽菲热·艾尔肯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及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案
日期:2024-12-09 16:22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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