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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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办案人员意见 |
签名 |
时间 |
1 |
克区市监迎宾所食处罚〔2024〕184号 |
克区市监迎宾所食处罚〔2024〕184号克拉玛依区果蔬惠商行(唐艳琴)未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案 |
克拉玛依区果蔬惠商行(唐艳琴) |
92650203M A77DEM722 |
唐艳琴 |
2024年7月26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依职权对位于克拉玛依区展会路79-2号的克拉玛依区果蔬惠商行进行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三把韭苔,菜价公示板上标有韭苔45元/Kg。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2024年8月16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25日从克拉玛依区老朋友蔬菜批发店购进一件韭苔,约4kg,购进价27.5元/Kg,共110元,销售价45元/Kg,2024年7月29日已全部售完。当事人称因平时太忙了,没有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所以没能提供7月26日检查当日上述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于2024年7月18日因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被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克区市监迎宾所食当罚〔2024〕363号)。当事人已于2024年8月9日主动向本局提供已整改的食用农产品韭苔的进货查验记录。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未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一)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或者未按要求索取进货凭证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案发后能及时补齐上述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落实。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裁量处理。 |
罚款5000元。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1日 |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
夏黎、 伊浩天 |
2024.11.12 |
克区市监迎宾所食处罚〔2024〕184号克拉玛依区果蔬惠商行(唐艳琴)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案
日期:2024-11-12 17:21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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