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2024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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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办案人员意见 |
签名 |
时间 |
1 |
克区市监迎宾所餐处罚〔2024〕180号 |
克区市监迎宾所餐处罚〔2024〕180号 克拉玛依新纬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许可证、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违法行为案 |
克拉玛依新纬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91650203M AC5XQ960P |
潘素贞 |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7月15日收到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磋商意见书(克市克区检行公磋〔2024〕6号):克拉玛依区幸福路米兜兜米粉店未按照法律规定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磋商意见书(克市克区检行公磋〔2024〕5号):克拉玛依区粉小疆米粉店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在美团外卖平台经营自制饮品,克拉玛依区彼礼屋咖啡西餐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自制饮品(不含自制生鲜乳饮品)制售,在美团外卖平台经营热食类制售食品。2024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克拉玛依区广源路17-507号(恒隆广场B座5层507室)的克拉玛依新纬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1.通过该公司经理尚炳元的电脑查看美团外卖平台上克拉玛依区幸福路米兜兜米粉店的食品安全档案,公示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名称为克拉玛依区幸福路米兜兜米粉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地址克拉玛依区幸福路丁1号A2-(1)-2-13号。 2.查看克拉玛依区粉小疆米粉店(粉小疆新疆米粉)美团外卖店铺分类项目中“饮品喝点什么呢”有水蜜桃果饮,月售4,¥6,柠檬红茶,月售4,¥6,可乐(加冰)月售32,¥5,小疆酸梅汤,月售10,¥6。该店在美团外卖店铺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 3.7月25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克拉玛依区幸福路丁1号A5-3-22号的克拉玛依区彼礼屋咖啡西餐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自制饮品(不含自制生鲜乳饮品)制售,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有热食类制售食品,如芝士奥尔良鸡肉披萨,土耳其烤肉披萨等。2024年8月2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正式接管克拉玛依市的美团外卖平台,负责美团外卖平台的运营管理。克拉玛依区幸福路米兜兜米粉店于2024年5月11日入驻美团外卖平台,当事人对该店进行了上线之前的资质审核,审查了该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因该店在系统上上传资质时,上传的是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系统未识别,因此没有在主页上进行公示。2024年7月16日,当事人在巡查时发现了此问题并督促商家完成了整改。 克拉玛依区粉小疆米粉店于2019年12月17日入驻美团外卖平台,克拉玛依区彼礼屋西餐咖啡店于2024年2月6日入驻美团外卖平台,上述两家店在美团外卖平台开店之前当事人对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均进行了审核,其中克拉玛依区粉小疆米粉店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克拉玛依区彼礼屋西餐咖啡店食品经营许可范围为自制饮品制售。上述两家店在美团外卖平台开店以后,均可自主在美团外卖平台上传、下架经营的商品,当事人仅开展了开店前的审查,对开店以后上传的商品未设置审核流程,未进行资质审核。当事人对入网食品经营者主要通过后期巡查监督,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因此当事人对克拉玛依区粉小疆米粉店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的水蜜桃果饮、柠檬红茶等自制饮品,以及克拉玛依区彼礼屋西餐咖啡店在美团外卖平台上销售的芝士奥尔良鸡肉披萨,土耳其烤肉披萨等热食类制售食品未进行资质审核。因当事人对入网食品经营者主要采取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巡查监督,每周抽查10-12家,故当事人于2024年7月16日在巡查中发现了克拉玛依区粉小疆米粉店在美团外卖平台上未经许可销售自制饮品的违法行为,并进行了制止、督促其完成了整改,对克拉玛依区彼礼屋西餐咖啡店未经许可销售热食类制售食品的问题未通过巡查发现,以上问题当事人均未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上述两家店2024年的销售记录,因2023年及以前的销售记录均在美团总部,当事人无权限申请调取,故无法提供。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抽取克拉玛依区彼礼屋咖啡西餐店、克拉玛依区粉小疆米粉店百分点的截图,其中平台使用费******,商业支持服务费******,共计******。克拉玛依区粉小疆米粉店2024年1-7月共销售自制饮品197单销售额******元,骑手劳务费******元,当事人获利79元;克拉玛依区彼礼屋咖啡西餐店2024年开店以来共销售热食类制售食品4单销售额******元,骑手劳务费******元,当事人获利38.3元。综上,当事人违法所得117.3元。 |
当事人未对平台商家上传的商品进行资质审核、对巡查发现的问题未向相关部门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规定,构成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许可证、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事后当事人立即整改,从后台下架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范围经营的商品,未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裁量。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7.3元; 2.罚款5000元。 |
1.没收违法所得117.3元; 2.罚款5000元。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1月11日 |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
夏黎、迪丽达尔·马汗 |
2024.11.11 |
克区市监迎宾所餐处罚〔2024〕180号克拉玛依新纬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审查许可证、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违法行为案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