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区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政策文件解读材料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统筹利用医疗卫生资源,不断健全我区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可及性,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依照《〈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结合我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和康城社区卫生服务站试点经验,制定《克拉玛依区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管理,为辖区居民提供更好的健康保障。
二、制定过程
2023年2月-3月,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起草《克拉玛依区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经过区卫健委班子成员以及基层妇幼办、医政办、法监办、区卫生监督所、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多次讨论并修改,经区卫健委党组会审议通过。
2023年4月23日至4月25日,通过OA政府办公平台广泛向市卫健委,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区审计局、区司法局、区医保局征求意见,均无反馈意见。
2023年6月15日-6月20日,将《克拉玛依区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送至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根据区司法局及律师反馈的合理意见,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2023年6月25日至7月6日,通过克拉玛依区卫健委政务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反馈。
2023年7月4日,区卫健委组织召开《克拉玛依区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专家论证工作会议,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中心医院、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市人民医院),区卫健委、区医保局、区司法局,友好医院、顺康医院共12位专家对《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的可控性等进行分析,最终形成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报告。
2023年8月中下旬,经克拉玛依区第九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批准实施。
三、主要内容
《克拉玛依区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共有六个章节组成。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本办法中社会力量指除党政机关之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明确了社会力量可以受托、独立等方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性质和应遵循的原则。第二章运行方式及服务要求,规定了区卫健委、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各方的管理职责及管理架构,明确了社会力量取得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举办权,运营期最高为3年,按照考核结果每年一签,运营期结束后由属地管理权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再次确定举办主体。第三章设置条件与申办程序,规定了申请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单位及个人应具备的条件,不得申请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情形,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程序以及社会力量申请由营利性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等方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程序。第四章执业规则与行业管理,规定了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需履行的工作职责、权力和义务等,其中明确了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自主承担除房屋使用费以外的机构基本运营费用(如水、电、暖、网络等费用),并与公办基层医疗机构同价,房屋使用期间要负责房屋的维护、修缮等,不可随意改造房屋构造及功能区域。第五章行业监管和退出机制,规定了将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纳入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开展年度绩效考核的程序和考核结果的运用。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由克拉玛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四、相关解释说明
本办法中社会力量指除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之外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或个人。
五、解读主体
克拉玛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六、解读人
第一解读人:王永兵,克拉玛依区卫健委党组成员、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主任。
日常解读人:王丹丹,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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