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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康之城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5”一般淹溺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日期:2026-02-26 18:10 来源: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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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拉玛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了事故评估小组,联合开展新疆康之城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5”一般淹溺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通过现场检查、分析讨论,完成事故评估工作。现就新疆康之城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5”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过程

(一)评估前期准备工作情况。

1.成立评估组。为使评估工作任务高质量如期完成,克拉玛依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克拉玛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落实评估小组的确定工作。评估组确定于2025年12月9日由区文体旅游局、区应急管理局相关人员组成。

2.研究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内容。评估组通过集体学习、个人自学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领会区人民政府“1·5”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对调查报告中的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性质、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等逐项学习领会;尤其是事故防范措施,组织开展了多次集体讨论,达成理解共识,奠定评估工作基础。

3.制定评估工作计划。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文件要求,评估组制定评估工作计划,明确评估工作目标、内容、方法、任务分工、工作安排等,保障评估工作有序进行。

(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1.召开启动会,做好评估告知和准备。2025年12月10日,评估组就新疆康之城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5”一般淹溺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开展前期讨论工作。

2.开展现场检查和评估工作。2025年12月12日,评估组开展评估调查,查阅了整改资料,查看了整改现场。评估组根据分工,全面查阅了新疆康之城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5”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中要求对涉事人员处理的落实情况和新疆康之城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防范措施整改情况的印证资料,与事故发生责任人员进行交流,及时准确掌握整改真实情况。

3.组织讨论,形成评估报告初稿。2026年1月25日,评估组编写完成《新疆康之城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5”一般淹溺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初稿),并组织评估组全体人员召开讨论会,2026年2月10日形成《新疆康之城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5”一般淹溺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定稿)。

二、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调查公开情况:《新疆康之城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5”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在2025年4月3日在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官网(https://www.klmyq.gov.cn/klmyq/aqsc/202504/97174a3a2337453ebcafd1e83709b090.shtml)进行公开。

(二)给予行政处罚人员的落实情况

杨某某,新疆康之城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康城游泳健身会所)总经理,2025年5月15日,克拉玛依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杨某某作出(上一年年收入40%)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5月30日,杨某某的罚款已经缴至指定银行。

王某,新疆康之城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康城游泳健身会所)游泳馆店长,2025年5月15日,克拉玛依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王某作出(上一年年收入30%)人民币1050元(壹仟零伍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5月30日,王某的罚款已经缴至指定银行。

蒲某某,新疆康之城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康城游泳健身会所)救生员,2025年5月15日,克拉玛依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蒲某某作出(上一年年收入20%)人民币600元(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5月30日,蒲某某的罚款已经缴至指定银行。

(二)移交纪委监委调查处理人员的落实情况

克拉玛依区纪委监委按照《新疆康之城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5”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对克拉玛依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体活动中心主任杨某进行诫勉谈话,克拉玛依区城市管理局党组成员、迎宾行政执法大队队长曹某向区纪委监委作出书面检查,对克拉玛依区城市管理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主任谢某某进行诫勉谈话,对克拉玛依区城市管理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科员汤某进行诫勉谈话。

(三)给予行政处罚单位的落实情况

新疆康之城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1-2013)游泳场所部分的第4条、第7.1.1条、第7.2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2025年7月25日,克拉玛依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新疆康之城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人民币300000元(叁拾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该公司提出延期缴纳申请,克拉玛依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出具《延期缴纳罚款批准书》,批准其将30万元罚款延期至2026年1月25日缴纳。

截至2026年1月25日,新疆康之城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缴纳30万元罚款,2026年1月26日,克拉玛依区应急管理局向该公司送达《罚款缴纳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享有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催告书送达5日后,该公司未提出陈述与申辩,依法视为放弃该项权利,且仍未按期缴纳30万元罚款。

2026年2月3日,克拉玛依区应急管理局向新疆康之城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告知书》,催告书送达10个工作日后,该公司仍未履行罚款缴纳义务,克拉玛依区应急管理局将依法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新疆康之城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月5日—2025年12月17日期间,新疆康之城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能够针对分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积极落实事故整改措施。一是加强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各项安全设施。按照《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1-2013),在经营场所新增了救生观察台2个,向区文体旅游局申请许可,并于2025年4月14日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二是完善管理制度,筑牢安全防线。针对原有管理制度存在的漏洞,已完成《游泳池安全管理规范》的制定工作,从明确岗位职责、优化巡查机制等方面进一步细化了安全管理要求。三是强化人员管理,提升专业素养。公司组织全体员工参与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每季度开展一次溺水应急救援演练,每月开展一次全体救生员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强化救生技能、急救知识和责任意识培养。同时严格资质审核,对全体救生员资质进行重新考核,未取得《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的一律不得上岗,确保救生队伍专业素质全面达标。四是公司法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了由克拉玛依市应急管理局举办的2025年克拉玛依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大培训,并取得了培训结业证书。

(二)克拉玛依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按照文化体育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职责,每月组织成员单位召开安全生产分析研判会议,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将游泳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进行管理。二是加大监管力度。2025年对辖区各类游泳场馆开展安全生产检查228次,发现并督促整改问题隐患112处。2025年发现辖区游泳场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5处,相关情况已填报全国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信息系统并通过审核。三是进行警示教育。分别于1月9日、5月16日、11月19日召开三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培训会议,要求游泳场所负责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学法守法,严格落实国家颁布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标准,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安全保障义务,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是加强教育培训。督促辖区所有游泳馆的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了由克拉玛依市应急管理局举办的2025年克拉玛依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大培训,并取得了培训结业证书。五是开展行政约谈。对辖区1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游泳场所负责人进行了约谈。

通过落实以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较好地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对其提出的各项措施。

(三)克拉玛依区城市管理局

一是资质合规核查。对辖区所有游泳馆、水上乐园开展“地毯式”检查,建立隐患台账,明确整改时限与责任人。核验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证,严查无证经营、证照过期、超范围经营。核查救生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清退无证上岗、人证不符、证书失效人员。二是安全责任倒查。核查救生员在岗值守、观察履职情况,查处脱岗、睡岗、玩手机等失职行为。检查救生台、救生圈、杆、绳、急救箱、AED、心肺复苏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应急预案是否演练。核查深浅水区标识、安全警示、泳客须知、禁游提示、人员限流、儿童陪护制度落实情况。三是依法从严处置。对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全年共立案4起,罚款7万元。督促场馆落实主体责任,限期完成隐患整改。四是长效监管与宣传防范。健全常态化巡查机制,旺季加密检查频次,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快速处置涉安全隐患线索,形成社会共治。五是内部管理提升。开展执法队伍业务培训,熟练掌握游泳场所监管法规与标准,规范执法文书与程序。完善事故应急预案与响应流程,明确部门协同、信息报送、舆情应对职责,杜绝监管缺位。

通过落实以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克拉玛依区城市管理局较好地落实了《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对其提出的各项措施。

四、总体评估意见

通过认真调查核实,评估组认为,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已按照区人民政府“1·5”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中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要求进行了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要求已整改落实到位。

事故发生至评估结束,未再发生同类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整改措施工作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因自然灾害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针对该起事故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1.2025年12月17日,新疆康之城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无法再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已处于停业未注销状态,名存实亡。

2.克拉玛依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严格履行“三管三必须”职责,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整治三年行动,开展对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游泳场所不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配齐游泳救生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加大对游泳场所的安全巡查力度,从源头上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3.克拉玛依区城市管理局。进一步严格监管执法。坚持把文体旅游行业严格监管执法作为防范遏制事故的重要抓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严格执法十项措施》,严处重罚、坚决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新疆康之城健身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5”一般淹溺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

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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