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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区亚欧公馆二期“4·2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日期:2026-04-07 18:16 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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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克拉玛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了事故评估小组,联合开展克拉玛依区亚欧公馆二期“4·2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通过现场检查、分析讨论,完成事故评估工作。现就克拉玛依区亚欧公馆二期“4·2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工作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过程

(一)评估前期准备工作情况

1.成立评估组。为使评估工作任务高质量如期完成,克拉玛依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克拉玛依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落实评估小组的确定工作。评估组确定于2026年2月12日由区应急管理局相关人员组成。

2.研究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内容。评估组通过集体学习、个人自学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领会区人民政府“4·2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对调查报告中的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性质、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处理建议、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等逐项学习领会;尤其是事故防范措施,组织开展了多次集体讨论,达成理解共识,奠定评估工作基础。

3.制定评估工作计划。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文件要求,评估组制定评估工作计划,明确评估工作目标、内容、方法、任务分工、工作安排等,保障评估工作有序进行。

(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1.召开启动会,做好评估告知和准备。2026年2月24日,评估组就克拉玛依区亚欧公馆二期“4·2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开展前期讨论工作。

2.开展现场检查和评估工作。2026年3月6日,评估组开展评估调查,查阅了整改资料,查看了整改现场。评估组根据分工,全面地查阅了克拉玛依区亚欧公馆二期“4·2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中要求对涉事人员处理的落实情况和事故单位防范措施整改情况的印证资料,与事故发生责任人员进行交流,及时准确掌握整改真实情况。

3.组织讨论,形成评估报告初稿。2026年3月12日,评估组编写完成《克拉玛依区亚欧公馆二期“4·2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初稿),并组织评估组全体人员召开讨论会,3月18日形成《克拉玛依区亚欧公馆二期“4·2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修改稿)。

二、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一)事故调查公开情况《克拉玛依区亚欧公馆二期“4·2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在2025年7月24日在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官网(http://www.klmyq.gov.cn/klmyq/aqsc/202508/8d07c960f38844b5a29c6db5e647d917.shtml)进行公开。

(二)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荀某某,安徽中滁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克拉玛依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卫某,作为安徽中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实施本项目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检查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上存在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克拉玛依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某某,安徽中滁工程有限公司亚欧公馆二期项目安全员。负责督促项目从业人员遵守各类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向上级领导进行汇报,纠正“三违”行为,落实人员考核,未对施工作业人员开展脚手架拆除前的安全教育培训,未对脚手架进行风险辨识的情况下安排作业人员进行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克拉玛依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16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克拉玛依融通置业有限公司,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在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方面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克拉玛依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徽中滁工程有限公司,在亚欧公馆二期项目拆除脚手架工作中未对脚手架拆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拆除脚手架工作中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管理存在疏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克拉玛依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3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企业整改落实情况

1.健全安全责任体系

完善《工程承包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要求所有施工班组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划定甲乙双方安全责任。加强专职安全监管岗位,对施工现场安全设施、临时用电、脚手架等实行安装、拆除、升降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严格管理确保安拆单位资质齐全,并严格履行安装告知和专项施工方案。

2.加强安全培训与巡查

开展全员安全培训,重点强化施工人员及临时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实行“每日巡检+月度专项检查”制度,对设施连接节点、结构稳定性等重点排查,建立并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台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涉事企业、主要负责人

依法缴纳行政处罚罚款,并完成整改承诺书签署。

1.强化安全责任意识

2025年4月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组织的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向公司提交书面检讨,并在全员大会上公开反思事故教训。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明确个人对重大风险项目的直接审批职责 。

2.完善决策与监督机制

推动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并担任主任,每月主持召开安全专题会议。要求所有工程合同增加“安全一票否决”条款,对未提供抗风设计证明的供应商一律禁用。

3.推动安全文化建设

2025年二季度起,将安全生产纳入各部门KPI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

四、总体评估意见

通过认真调查核实,评估组认为,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已按照区人民政府“4·2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中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要求进行了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要求已整改落实到位。

五、整改措施工作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因施工设备引起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针对该起事故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1.压实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全方位管理。一是事故企业和相关负责人要提升自身安全生产知识和提高安全管理能力。二是企业要全面分析项目在遇到施工设备时存在的风险,并完整、如实的对项目施工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做到早预防、早应对。三是企业应制定有依据并且有效的施工方案,坚决杜绝企业凭借从业经验进行项目设计和制定施工方案。

2.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提升企业施工员工的安全意识。一是强化安全精准培训。企业和相关负责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和宣传工作。提高企业员工遇到各种突发事件过程中的自保和风险辨识意识。二是加强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克拉玛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建筑施工以及相关负责人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建立健全事故警示教育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事故警示教育。

3.安全和属地监管部门要全面履行职责,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克拉玛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施工工地等开展专项检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努力做到早发现早处理。


克拉玛依区亚欧公馆二期“4·21”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责任追究

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组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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