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克区科规〔2024〕1号
  • 2024-04-29
  • 2024-04-29
  • 有效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4-04-29 来源:区科学技术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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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区科规〔20241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克拉玛依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克拉玛依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克拉玛依区科学技术局
2024429

克拉玛依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克拉玛依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区科技项目)管理,根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国发〔201825号)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参考《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克科规2019〕6),结合克拉玛依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区科技项目根据克拉玛依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需要设立,由克拉玛依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区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资助。重点围绕六大产业推进延链补链强链,积极培育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培育新动能。支持解决事关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性科技问题等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区科技项目资助形式主要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根据科技创新活动及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本办法适用于事前资助项目,事后补助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区科技项目组织实施遵循统筹布局、科学规范、目标明确、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职责清晰的原则。

第二章  区科技项目类别

第五条区科技项目分为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创新环境建设计划和产业培育项目四大类。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3年。

一)重点研发计划

针对事关克拉玛依区整体自主创新能力、产业核心竞争力、共性和社会公益性重大问题等,围绕研发链部署创新链,重点支持从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到成果转化产业化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促进从研究开发到应用示范的有机衔接。支持面向行业、面向区域特色产业、面向市场开展共性技术开发、工程化应用、技术集成和成果转化等研发与服务项目,推动形成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为克拉玛依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区域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二)技术创新引导计划

根据创新主体技术创新活动不同阶段的需求,切实发挥区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创新产学研用合作体制机制。

加强科技合作与交流,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三)创新环境建设计划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重点支持科研基础条件、科学研究、工程化开发、成果转移、企业孵化、产业园区、科学技术普及、科技合作等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和能力提升,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和产业化服务能力。

培育创新人才队伍。重点培育杰出青年科技人才和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支持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优秀青年人才等开展创新创业,发展壮大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加强软课题研究。重点支持事关克拉玛依区科技、经济、民生、产业等改革发展中的重大创新决策和政策研究。试行区科技项目对外开放,允许克拉玛依区以外的事业单位性质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申报软课题研究项目。

四)产业培育项目

本着鼓励克拉玛依区企业科研创新,规范研发体系建设,培养科研管理人才的目标,针对克拉玛依区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发展需求,设立产业培育项目。项目研发经费全部由企业自筹,项目实施全过程纳入区科技项目统一管理。

第三章组织体系

第六条  区科技项目组织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克拉玛依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区科技项目推荐单位(下简:推荐单位)、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区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五类。

第七条区科技局是区科技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及克拉玛依区有关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管理、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区科技项目管理相关制度;

二)编制年度区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制定下达年度区科技项目计划;

三)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区科技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对区科技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准区科技项目变更、延期和终止的申请;开展区科技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四)组织开展区科技项目的科研诚信管理,调查处理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五)开展区科技项目科技报告管理工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六)负责对外开放的区科技项目的推荐工作;

(七)其他与区科技项目管理相关事项。

第八条推荐单位指区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产业园区或特殊情况下区科技局指定的单位。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申报区科技项目的审查、推荐、资金预算审核等工作;

二)参与区科技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督促承担单位按期完成区科技项目,监督资金使用,协助核查并报告区科技项目执行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三)受区科技局委托,参与或组织区科技项目的中期检查、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四)协助推动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第九条承担单位指在克拉玛依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克拉玛依区以外的事业单位性质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承担对外开放区科技项目)。主要职责是:

(一)按申报指南要求申报区科技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负责区科技项目实施管理,落实配套条件,完成区科技项目研究内容,实现目标任务;

三)严格执行区科技项目各项管理规定,向区科技局和推荐单位报告区科技项目执行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等;

四)接受区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 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五)在权限范围内调整区科技项目任务和资金预算,及时报告区科技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

六)提交区科技项目验收、绩效报告、科技报告等材料,确保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区科技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是区科技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区科技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区科技项目技术路线和实施方案,安排区科技项目研究任务,检查、督促区科技项目执行进度和质量;

二)按时组织完成区科技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阶段目标任务,及时报送阶段性成果、重要进展和绩效报告、科技报告等,报告影响区科技项目实施的重大问题及事项;

三)规范使用区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专业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受区科技局委托开展区科技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和服务工作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所承担区科技项目管理任务的工作方案;

二)参与编制区科技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三)受理区科技项目申请,组织区科技项目评审、验收,开展区科技项目过程管理;

四)按相关规定及时处理反馈各方对区科技项目管理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协助区科技局处理区科技项目申请、立项、调整、延期和验收等决定的异议;并完成相关信用记录;

(五)在任务委托期间,出现重大变化导致任务无法正常实施,应及时向区科技局报告,提出调整或终止建议;

六)承担委托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区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单位法人责任制。承担单位对区科技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管理负责,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预定目标。

第十三条  区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全程记录管理制度。运用克拉玛依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平台)对区科技项目所有信息进行记录,做到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可问责。

第十四条区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区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拟立项项目信息、验收结果等,由区科技局向社会公开、公示。

申报指南从发布日到项目受理截止日期向社会公开不少于50天。其他事项公示时间为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意见,法人单位提出的须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须实名反映。

第十五条区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区科技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等程序中,与区科技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当事人、单位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区科技项目管理实行科研诚信制度。区科技局根据《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对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专业机构、评审专家等相关责任主体建立诚信档案,评定相应的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区科技项目管理实行科技报告制度。区科技项目在验收时应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作为验收的必备条件。

第十八条区科技项目的资金管理按照《克拉玛依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管理平台按权限向承担单位、专业机构、推荐单位等相关主体开放,加强数据共享,项目管理平台已有的材料或已提供过的材料,不再重复提供。

第五章  立项管理

第二十条区科技项目的立项管理包括指南发布、申报受理、形式审查、项目评审、审议公示、立项拨款等环节。

第二十一条指南发布。实行区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定期发布制度,区科技局围绕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区委、区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年度科技创新工作要点编制区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二条申报受理。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照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通过项目管理平台统一填写和提交区科技项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推荐单位对申报的区科技项目进行审核推荐。

区科技项目申报实行申报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限制申报:

一)同一项目申报不同的区科技项目类别的;

二)项目负责人有未验收的区科技项目再次申报事前资助区科技项目的;

三)申报的区科技项目与已立项的区科技项目相同或相近的;

四)申报指南提出明确申报限制的。

第二十三条形式审查。专业机构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进行核实审查,对申报的区科技项目进行查重审查,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四条项目评审。专业机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项目评审。

一)项目评审采取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两种方式。涉密项目采取会议评审,其他区科技项目采取网络评审。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在评审前可以提出回避单位及个人。

二)项目评审内容包括技术评审和预算评审等。涉密项目技术评审和预算评审分别举行,其他项目技术评审和预算评审合并举行。

三)项目评审以同行专家为主。评审专家必须是克拉玛依市科技专家库的专家,原则上应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生产一线、熟悉相关技术、财务、管理的专家参与评审。

第二十五条审议公示。对通过项目评审且首次申报区科技项目的单位,以及通过项目评审的重点研发项目申报单位,由区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单位和项目进行现场调研。

区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情况

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对通过审定的拟立项项目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立项拨款。区科技局对通过公示的区科技项目正式下达立项文件,与承担单位在30 个工作日内签订区科技项目任务合同书,并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建立应急立项程序。克拉玛依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或区科技局决定需紧急立项的任务,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启动立项程序。

第六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履行任务合同书的各项约定,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每1月底前,向区科技局和专业机构报送区科技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承担单位应对区科技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区科技项目实施期间,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应及时向区科技局报告。

第二十九条中期检查。对执行期2年及以上的项目,在区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区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采取抽查方式对区科技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项目实施期内最多检查一次。中期检查结果作为区科技项目变更(调整)的依据。

第三十条变更(调整)。承担单位在任务合同书到期前(延期项目按批准的延期时间),可对以下事项提出变更(调整)申请,并按程序报批。

一)承担单位变更。因承担单位股权变更、更名等需变更承担单位,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变更前、后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区科技局审核变更;

二)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出国定居、重大疾病、死亡等原因不能主持该项目研究工作,在不影响项目实施的前提下,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区科技局审核变更。其他项目组成员需要变更的,由承担单位内部审核,留存资料备查。

三)研究方案调整。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可对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科目费用进行调剂,调整内容由承担单位内部审核,留存资料备查。

第三十一条项目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科技局应撤销立项:

(一)承担单位在区科技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二)承担单位不能按期签订区科技项目任务合同书;

三)其他情形。

撤销项目的,已拨付的区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全部按原渠道退回。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因主观过错,导致项目撤销的,列入失信行为记录。

第三十二条项目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单位可以向区科技局申请项目终止或由区科技局直接终止项目:

一)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三)承担单位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不按规定整改或拒绝整改;

四)承担单位未按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仍迟延实施的;

(五)承担单位不接受区科技局的监督检查,经催告后仍不配合的;

(六)承担单位在合同到期6 个月后,仍未提交验收材料的;

(七)承担单位因倒闭、破产、注销等原因导致区科技项目无法实施或验收的;

八)其他情形。

项目终止的,承担单位应当对区科技项目已开展的工作、资金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编制书面报告,经区科技局核查批准后,结余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区研发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因主观过错,导致项目终止的,列入失信行为记录。

第三十三条项目延期。承担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区科技项目需申请延期的,承担单位应于区科技项目到期前3 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区科技局批准。延期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七章验收管理

第三十四条承担单位应在区科技项目任务合同书到期前3个月通过项目管理平台在线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由推荐单位审查后向区科技局申请验收。承担单位提前完成区科技项目任务合同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三十五条  申请区科技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区科技项目验收申请;

二)区科技项目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

三)区科技项目科技报告;

四)区科技项目资金决算报告、资金支出明细账及证明材料。区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支持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区科技项目验收由专业机构组织开展。专业机构在受理验收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验收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等开展评前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承担单位应当在收到审查意见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材料。

第三十七条通过评前审查的区科技项目,采用专家评审、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应当在通过评前审查后的3月内完成。

第三十八条区科技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三类。区科技局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

一)通过验收。按期完成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目标和任务。

二)项目结题。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务合同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按结题处理。

三)不通过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务合同书约定的主要目标、任务的;

2.拒不整改验收材料或不按期提交整改材料的;

3.提供的验收材料、证明、数据等存在弄虚作假的;

4.财务验收不通过的;

5.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6.其他情形。

验收结论为通过且承担单位资金使用规范、信用评价好的,结余的区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在项目验收完成后两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两年后结余资金未使用完的,按原渠道退回。

验收结论为不通过或结题的,结余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区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列入失信行为记录。

第三十九条承担单位应按照《克拉玛依市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对区科技项目验收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形成区科技项目验收档案报区科技局。

第八章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条对因故撤销、终止、验收不通过和结题项目超过期限6 个月不退回区研发资金的,区科技局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追回。

第四十一条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区科技局列入失信行为记录。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由区科技局列入失信行为记录。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区科技局、推荐单位、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认真履职,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区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第四十四条涉密的区科技项目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244月29日起施行。原《克拉玛依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克区科发〔2012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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