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现将克拉玛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公告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应急预案、发展规划等文件以及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相关要求
各制定主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就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三统一”工作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未经确定并公布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附件:克拉玛依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