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克拉玛依市庆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70周年 克拉玛依油田勘探开发70周年老年人优待工作有关通知》,结合首批优待服务机构招募情况及辖区老年人家政服务、上门理发高频服务需求,现开展第二批老年人优待服务机构专项招募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服务机构,可以自愿向克拉玛依区民政局申请成为老年人优待服务机构:
(一)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从事养老服务、照护服务或者护理服务的法人机构。
(二)家政服务公司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从业家政保洁服务的法人机构。
二、申请成为老年人优待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经营信誉良好、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企业或社会组织;
(二)配备养老护理员、医护人员、家政服务员等相关人员,且人员类型、数量与服务能力、服务范围相匹配;
(三)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熟悉养老、家政和医疗康复服务政策规定及规范要求;
(四)具有与养老服务、家政服务或康复理疗服务规定相适应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
(五)与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符合《克拉玛依市庆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70周年 克拉玛依油田勘探开发70周年老年人优待工作方案》中项目及价格;
(六)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或者社区养老服务的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专业护理服务团队,原则上养老护理员等护理服务人员不少于6人;具备医疗资质的,医护人员不少于4人;提供家政服务的家政服务人员不少于8人。
三、申请成为老年人优待服务机构流程如下:
(一)公告。通过政府网站、媒体等方式广泛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日期不少于5天,引导辖区企业或社会组织积极自愿申请老年人优待服务机构。公告时间为2026年2月4日至2026年2月8日。
(二)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向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区民政局应及时受理并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申请截止日期2026年2月9日。
(三)审核。审核时间2026年2月9日。
审核内容包括:
1.克拉玛依区老年人优待服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
2.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或者诊所备案凭证复印件;养老机构提供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如有与医疗机构开展与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相适应的协议合作,应当同时提供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和合作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民办非营利性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复印件;营利性机构提供《营业执照》的正、副本复印件;
4.业务用房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业务用房平面图 (注明实际经营面积),服务场所有效使用期限不少于一年(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
5.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提供符合养老服务、家政服务和康复理疗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文本;
7.机构人员花名册(见附件 2)以及医护人员、护理服务人员的执业证书、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8.信息系统配备相关材料;
9.与服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价格清单;
10.符合法律法规和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公示。审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审核合格的,将其纳入拟签订协议的优待服务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 个工作日。对审核不合格的,会告知其理由。公示时间为2026年2月10日-2025年2月14日。
(五)签订协议。区民政局与纳入服务的企业或社会组织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义务和权利。
四、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其申请:
(一)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处理),但未完全履行处罚(处理)责任;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五、服务机构通过智慧养老服务系统接收服务订单,并应当核验老年人的有效身份凭证,按照服务计划、行业规范等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同时每日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老年人的服务项目、服务价格、服务时间等服务内容,并及时上传至信息管理系统。对于无服务记录的费用,优待资金不予支付。
六、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维护机构、人员等编码信息,对服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强化技能培训,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建立护理服务人员动态管理机制和工作质量考核评价体系。
七、服务机构应当自觉加强行业自律,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服务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严格执行服务协议,全面实行收费价格公示和费用清单制度。服务按照公平合理、诚实守信、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收费价格,价格具有公允性,同行同业态比价具有经济性优势。
八、服务机构不得重复服务收费,或者收费价格高于公示价格,向老年人提供服务清单范围以外的服务事项应当事先征得老年人或其监护人、委托代理人书面同意,不得实行不公平、歧视性高价。
九、服务机构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服务价格、工作量等监测工作。应当参加民政部门组织的相关宣传和培训。
十、在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应由财政资金支付的服务费用,由服务机构与克拉玛依区民政局按规定结算;应由老年人个人支付的服务费用,由服务机构直接与老年人按规定结算。
十一、异地居住、出国(境)或者死亡的,服务机构应当暂停或者终止该人员服务,并将相关信息向克拉玛依区民政局报备。
十二、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克拉玛依区民政局应当解除协议:
(一)超出执业许可范围或者地址开展服务;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备案凭证、养老机构登记 证书、备案回执、营业执照等资质文件注销、被吊销、年检不合格、过期失效等,或者营业执照变更后经营范围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三)因买卖、转让、重组等情形导致经营主体发生重大变 化,严重影响协议履行;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不能履行协 议,或者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五)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定点管理资质或资格;
(六)12个月内累计2次中止协议,或者中止协议期间整改不到位;
(七)以虚假宣传、利益诱导等手段进行服务促销且情节恶劣;
(八)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被民政、财政或审计等部门通报;
(九)以伪造或者变造的服务记录、账目、费用单据、上传数据、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进行费用结算;
(十)诱导、协助、串通他人冒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进行费用结算;
(十一)自愿提出解除协议并经协商致;
(十二)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相关条款的;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应当解除的其 他情形。
十六、服务机构自愿中止、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克拉玛依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克拉玛依区民政局应当将终止、解除协议的服务机构基本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七、克拉玛依区民政局依法依规通过实地检查、抽查、智能监控或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对服务机构协议履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 服务行为等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可以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 执法检查,建立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协调解决监 管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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