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规范我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监督和保障医疗保障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公平作出处罚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新医保规〔2026〕2号,我局将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特此公告。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3日
文件官方查阅链接:http://ylbzj.xinjiang.gov.cn/ylbzj/ghc/202606/f9aa81c3044e45a1bbf310f11726f3fb.shtml
附件:
附件1: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附件2:新医保规〔2026〕2号(联合发文)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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