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区丝路花家宴餐厅(经营者马继云):
经我局立案查明,你单位存在拖欠徐新潮等9名劳动者工资155432元的违法行为。2024年11月8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克区人社监令字[2024]第64号),责令你单位5日内将徐新潮等9人工资支付完毕。你单位逾期未支付工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2月23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克区人社监理告字[2024]第20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区人社监罚告字[2024]第22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2025年2月6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克区人社监理字[2025]第2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区人社监罚字[2025]第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因你单位停业搬离原址,经营者马继云无法联系,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正常送达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履行催告书》(克区人社监催字[2025]第17号)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克区人社监催字[2025]第18号)进行催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请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克区人社监理字[2025]第2号)要求支付徐新潮等9名劳动者工资155432元,其中支付徐新潮12098元、刘亚锋76100元、张勇14485元、李东平4949元、左然木·尔肯3500元、柔斯特木·伊布拉依木5000元、石青乾5500元、杨瑞军11000元、王飞22800元。
2.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区人社监罚字[2025]第3号)缴纳罚款19000元及加处罚款19000元,合计38000元。
在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陈述、申辩,逾期不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朱朝璋 电 话:0990-6234397
联系地址: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203办公室(昆仑路585号)
特此公告。
附件1:《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履行催告书》(克区人社监催字〔2025〕第17号)
附件2:《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克区人社监催字〔2025〕第18号)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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