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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克区卫医罚告〔2025〕11号)

日期:2025-10-13 16:26 来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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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登荣(性别:男;民族:汉;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XXXXXXXXXXXX):

经查,你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202534日至35日期间,在克拉玛依区建工小区220号、克拉玛依区西苑小区32号车库擅自执业,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捌万圆整(¥8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圆整(¥150.00元);3.没收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随案移送清单》中的药品、医疗器械。

因你下落不明,且使用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你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克区卫医罚告〔20251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请你在送达之日起日内与本机关联系告知陈述、申辩的内容及是否要求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经四街251号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卫生监督所)107办公室,联系电话:0990-6240331

附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区卫医罚告〔2025〕11号)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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