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登荣(性别:男;民族:汉;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6XXXXXXXXXXXX):
经查,你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3月4日至3月5日期间,在克拉玛依区建工小区2幢20号、克拉玛依区西苑小区3幢2号车库擅自执业,该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非医师行医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罚款数额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因此,你的上述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你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捌万圆整(¥8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伍拾圆整(¥150.00元);3.没收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随案移送清单》中的药品、医疗器械。
因你下落不明,且使用其他法定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你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克区卫医罚〔2025〕1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油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经四街251号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卫生监督所)107办公室,联系电话:0990-6240331。
附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克区卫医罚〔2025〕11号)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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