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克拉玛依区农业农村局 信息员:阿曼古丽·牙克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克区农(农残)罚[2025]第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佘春林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年11月25日
当事人佘春林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该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确保严格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包括以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要求:(一)农业投入品质量要求、使用范围、用法、用量、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之规定;
该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之规定,对当事人佘春林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人民币5000元整(伍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6元整(柒佰伍拾陆元整),共计人民币5756元整(伍仟柒佰伍拾陆元整)。
克拉玛依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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