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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区市监稽商处罚〔 2025 〕18号克拉玛依区久顺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及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案

日期:2025-04-28 19:24 来源: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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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办案人员意见

签名

时间

1

克区市监稽商处罚〔2025〕18号

克区市监稽商处罚〔2025〕18号克拉玛依区久顺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及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案

克拉玛依区久顺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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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建花

2025年2月18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塔河路75-(5-14)号内8号门面的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对外营业,对消费者投诉的白酒做出退货处理并置于柜台上,柜台上摆放有天之蓝白酒:(480ml,42%vol,E1307C218004)1瓶。(480ml,42%vol,E1307C218001)1瓶。(480ml,52%vol,F749A132086)1瓶。(480ml,52%vol,F749A132085)1瓶,共4瓶。天之蓝白酒(480ml,42%vol)价签售价为**元每瓶,天之蓝白酒(480ml,52%vol)价签售价为**元每瓶。上述4瓶白酒外观粗糙,印刷模糊,我局执法人员对以上白酒进行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向当事人送达《鉴定期间告知书》克区市监稽商检鉴期〔2025〕1号。2025年2月19日,我局委托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白酒进行鉴定,并于当日收到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苏洋鉴Y20200004642)号,并同时向当事人送达《鉴定结果告知书》克区市监稽商检鉴结〔2025〕1号。当事人对鉴定过程和结果没有异议。2025年2月24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21年9月从**处购得12瓶天之蓝白酒,其中天之蓝白酒(480ml,42%vol)共6瓶,购进价是**元每瓶;天之蓝白酒(480ml,52%vol),购进价是**元每瓶。当事人将上述天之蓝白酒(480ml,42%vol)标价**元每瓶,将上述天之蓝白酒(480ml,52%vol)标价**元每瓶,并置于店内对外销售,由于标价较高,一直未售出,当事人陆续将上述部分白酒拿回家中自用,其中天之蓝白酒(480ml,42%vol)共4瓶,天之蓝白酒(480ml,52%vol)共4瓶,一共自用8瓶。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共向消费者售出4瓶白酒,其中天之蓝白酒(480ml,42%vol)2瓶,天之蓝白酒(480ml,52%vol)2瓶。2025年2月19日,根据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苏洋鉴Y20200004642)号,做出的鉴定结论上述产品均为侵犯公司“天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对鉴定过程和鉴定结果没有异议。根据当事人为消费者开具的收款收据查明,天之蓝白酒(480ml,42%vol)的实际售价是**元每瓶,天之蓝白酒(480ml,52%vol)的实际售价是**元每瓶,售出4瓶白酒已全部做退货退款处理,货值金额1596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此前从未因同类行为受到过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1. 警告;

2. 罚款1596元;

3. 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4瓶(详见编号为:25021804002的财物清单)。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428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毛建超王洋

2025年4月28日

克区市监稽商处罚〔 2025 〕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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