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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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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办案人员意见 |
签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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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克区市监质质处罚〔2025〕66号 |
游宽宽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案 |
游宽宽 |
无 |
游宽宽 |
2025年3月28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克拉玛依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分局的案件移送书 克食药环公(环)移字[2025]1号: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之规定,将游宽宽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相关资料移送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2台美大酷派家用吸油烟机、3台万科家用吸油烟机、2台美大酷派家用燃气灶、3台万科家用燃气灶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5032802001)。2025年6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扣押的全部物品(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5032802001)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2025年4月18日,经我局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2025年4月27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美大酷派家用吸油烟机、万科家用吸油烟机、美大酷派家用燃气灶、万科家用燃气灶进行检验。 2025年3月28日、2025年6月18日、2025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事实。因当事人无固定经营场所属无照流动商贩,2025年7月14日我局将该涉嫌违法线索移送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城市管理局处理。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是2024年4月7日从**处购进的,一共购进5台型号为JZT-10D,生产日期:2024-03-30的万科家用燃气灶,进价**元/台,标价**元/台;5台型号为CXW-230-Q2,生产日期:2024-03-30的万科家用吸油烟机,进价**元/台,标价**元/台;2台型号为JZT-10D,生产日期:2024-03-08的美大酷派家用燃气灶,进价**元/台,标价**元/台;2台型号为CXW-230-Q2,生产日期:2024-03-07的美大酷派家用吸油烟机,进价**元/台,标价**元/台。进货一共花费**元。因当事人无固定经营场所,对产品采取灵活定价,所以会根据消费者的砍价情况最后确定货品实际销售的金额。根据2025年5月23日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4份《检验检测报告》显示,报告编号:TXZJ/20250507176,型号:JZT-10D,生产日期:2024-03-08,美大酷派家用燃气灶检验结论:经检验,热负荷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标准要求;报告编号:TXZJ/20250507177,型号:JZT-10D,生产日期:2024-03-30,万科家用燃气灶检验结论: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16410-2020标准要求;报告编号:TXZJ/20250507178,型号:CXW-230-Q2,生产日期:2024-03-30,万科家用吸油烟机检验结论:经检验,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28-2008标准要求;报告编号:TXZJ/20250507179,型号:CXW-230-Q2,生产日期:2024-03-07,美大酷派家用吸油烟机检验结论:经检验,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28-2008标准要求。2025年5月23日将以上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截至查获时,当事人共销售3台型号:CXW-230-Q2,生产日期:2024-03-30的不合格万科家用吸油烟机,其中1台销售价**元,1台销售价**元,1台销售价**元(委托检验样品);共销售3台型号:JZT-10D,生产日期:2024-03-30的合格万科家用燃气灶,其中1台销售价**元,1台销售价**元,1台销售价**元(委托检验样品);销售1台型号:CXW-230-Q2,生产日期:2024-03-07的不合格美大酷派家用吸油烟机,销售价**元(委托检验样品);销售1台型号:JZT-10D,生产日期:2024-03-08的不合格美大酷派家用燃气灶,销售价**元(委托检验样品)。合计货值金额3550元,违法所得810元。 |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不符合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决定按照一般行政处罚情形予以裁量。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1台美大酷派家用吸油烟机、2台万科家用吸油烟机、1台美大酷派家用燃气灶(详见财物清单:25032802001-1); 2.罚款71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810元。 |
1.没收1台美大酷派家用吸油烟机、2台万科家用吸油烟机、1台美大酷派家用燃气灶(详见财物清单:25032802001-1); 2.罚款71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810元。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7月25日 |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
戎东泽,董梦柔 |
2025.7.25 |
克区市监质质处罚〔2025〕66号游宽宽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案
日期:2025-07-25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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