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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华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及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克区市监银河所食处罚〔2026〕89号)

日期:2026-07-30 10:00 来源: 访问量: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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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办案人员意见

签名

时间

1

克区市监银河所食处罚〔202689

王建华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及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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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销售的韭菜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2.当事人未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共获利508元。

当事人销售的韭菜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剂;……”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理。

当事人未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便民经营除外。”之规定,构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508元。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717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陈卓;王紫琪

202673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克区市监银河所食处罚〔202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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