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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管局2021年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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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主体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办案人员意见 |
签名 |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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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克区市监昆仑所妆处罚〔2021〕161号 |
克拉玛依区塞特美业水疗美容中心经营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案 |
克拉玛依区塞特美业水疗美容中心 |
92650203M A78YXRG5X |
李倩 |
2021年9月30日,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闫蕾、陈秀玫对位于克拉玛依区吉祥路67-101号的克拉玛依区塞特美业水疗美容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店二楼货架上检查发现:1.皇室·艾蒂雅硒肤水,净含量240毫升,生产日期:20210508,失效日期:20220507,共3瓶。2.外包装标示“Super Extractor”的化妆品,无中文标签。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供货商主体资格证明、化妆品备案信息。现场执法人员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三日内提供皇室·艾蒂雅硒肤水的供备案信息、供货商营业执照 ;“Super Extractor”的化妆品的中文标识、进货票据、备案信息 。现场对上述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构成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2021年10月6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要求,构成经营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克拉玛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0月20日 |
建议公示,请领导审批 |
于超、秦晨 |
2021年10月20日 |
克区市监昆仑所妆处罚〔 2021〕161号克拉玛依区塞特美业水疗美容中心经营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案
日期:2026-08-13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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