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原则
(一)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和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各级执法办案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
(二)信用监管科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检查、督导和协调工作。
二、规范公示内容
(一)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均应当依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要求,向社会公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应当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具体到案件小类,多种违法类型应一并公示)、行政处罚内容(处罚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落款日期)。
(三)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依照《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处理的以外,内容应当与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
三、规范公示方法
按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四、规范公示程序
(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由办案机构完成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批并发布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审批遵循“一案一审”的原则。
1.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拟予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案件主办人提交公示信息,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2.公示的企业行政处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公示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行政处罚信息,由办案机构提起申请,分管领导审核,提请本级“案审会”研究通过,经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三)发现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有错误或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为违法行为的,由办案机构提起更正申请,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公示系统”公示的应先取消公示并在当日内完成更正并重新公示,通过门户网站公示的应重新公示更正后的公示信息。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更正。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书面或口头申请以及相关证据后,由办案机构查证,办案机构在查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案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将公示信息予以更正。
(五)公示其他省、市、自治区和自治区内其他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工商)机关转送来的行政处罚信息,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场主体信用监管科提起申请,分管领导审核,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审批并予以公示。公示《规定》第十一条所指行政处罚当事人属于其他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以及属于其他地州市工商局的管理机关登记,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名义发送至当事人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五、相关要求
(一)行政处罚公示要做到“三个100%”。即:所有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都应当公示,公示率做到100%;所有被公示的行政处罚都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公示,及时率做到100%;所有公示信息都应当按《规定》要求进行公示,准确率做到100%。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落实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检查、督导和协调部门,各级执法办案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对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对未及时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尽快公示,对存在公示信息不准确的及时纠正。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或公示的信息错误拒不纠正的,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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