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实施单位 | 管理领域 |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 | 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 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 备注 |
| 1 | 区科技局 | 科技成果转化领域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 违法当事人受他人诱骗、教唆,被发现后能主动纠正,并无违法所得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1999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新科政字〔2022〕1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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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区科技局 | 科技成果转化领域 | 对在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违法行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 在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中,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被发现后能积极改正,无违法所得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1999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新科政字〔2022〕134号)。 |
克拉玛依区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四张清单”
日期:2024-07-19 10:52
来源:克拉玛依区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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