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克区政发〔2021〕2号
各街道、小拐乡,各有关单位:
现将《克拉玛依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克拉玛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克拉玛依区财政局
2021年8月11日
克拉玛依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文件精神,加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引导创业孵化基地可持续发展,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进一步加快我区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发挥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促进创业的作用,根据《克拉玛依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培育初始或初创企业为目标,充分利用各类场地,为作为孵化对象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提供租金全免(孵化期内)的创业环境,并引入政策咨询、项目评估、创业培训、创业指导、跟踪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形成有滚动孵化微小型企业功能的创业载体。
第三条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市场机制运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基本原则,优先扶持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区级以上创业创新大赛获奖人员等生存型和发展型的创业对象。
第四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孵化基地建设、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开展创业服务等提供有效指导和跟踪服务。孵化基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丰富创业服务内容,提高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能力,促进入驻创业实体健康发展。
第五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每年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对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场地建设、服务资源及服务成效等情况开展一次备案。对发展前景好、孵化效果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孵化基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择优推荐申报市级、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备案。
第二章 功能和职责
第六条孵化基地以扶持全民创业为核心目标,为创业者搭建集政策扶持、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服务平台。主要有以下功能和职责:
(一)孵化场地保障。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二)商事业务代理。为孵化对象提供风险评估、法律维权、企业管理、人才培养、会计审计和市场营销等事务代理服务。指导协助退出孵化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三)创业培训与指导。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为孵化对象免费提供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创业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四)行政公共服务。协助企业办理税费减免、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五)项目展示对接。提供展示交流的空间,不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
(六)活动对外宣传。通过抖音短视频、发布新闻稿件、微信平台公众号、电视、广播等多种方式,调动各方宣传资源,对开展的活动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七)加强对孵化基地的管理。建立创业项目退出机制,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规定的创业实体,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
(八)引入创业实体机制。每年新入驻一定数量的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每个创业实体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人员实现就业,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资格。基地运营或者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或事业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退出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日常管理制度、孵化服务机制等规章制度,管理服务流程规范。能为入驻创业实体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三)专业的服务团队。设立专门的管理服务机构,至少有2名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管理服务人员,聘请至少5名专兼职导师;
(四)稳定的经营场所。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且可同时容纳不少于15户企业或创业团队,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期不少于2年。租赁场地的,从申报之日起尚有2年及以上租赁期限,场地需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用于服务对象使用的场地不少于全部场地(含公共服务设施)的70%,并有相对明确的功能分区;
(五)完善的配套设施。孵化基地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安全、消防、卫生、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六)配套的创业服务。免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并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网上咨询、专题讲座、互动交流,为创业者创业提供各项服务;
(七)吸纳就业的人数比例。累计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10户,提供就业岗位不少于35个,稳定吸纳就业不少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35人。每户场地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对于吸纳失业人员较多的创业项目可适当放宽场地使用面积;
(八)相应的创业扶持政策。能够为入驻创业者提供创业补贴、水电暖费用补贴,并有一定的扶持期限;
(九)明确的孵化周期。入驻企业孵化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孵化期间可根据自身的经营发展情况适当缩短孵化期限。入驻企业的注册地与办公场所一致,均在孵化基地内。
第八条我市高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在场地面积、进驻孵化对象数量等认定条件上可适当放宽。区级创业孵化基地总量控制在3家以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孵化基地的认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由孵化基地运营机构填写《克拉玛依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向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内容;
(二)核查。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材料的审核,并组织实地核查;
(三)评审及认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核通过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审核未通过的,须出具书面证明;
(四)公示。符合认定条件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研究同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克拉玛依区政府网”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上公示5天;
(五)授牌。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克拉玛依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备案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对申报单位及其法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申请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克拉玛依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二)孵化基地管理或运营机构相关资质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以及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创业孵化区域平面图(原件备查)、消防审核验收报告等;
(三)孵化基地建设和发展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创业服务情况、入孵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以及与初创企业签订的一年以上期限的孵化协议(注明入驻孵化时间、面积、租金收费减免和提供创业服务等事项)复印件;
(四)入驻孵化对象和带动就业人员名册以及在职管理和辅导人员名单;
(五)创业孵化基地制定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入驻实体享受创业孵化基地房租补贴、水电费补贴等创业扶持证明材料。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二条经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并对入驻创业实体提供有效管理服务的,可享受下列补贴政策,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孵化期满后,创业实体未退出创业孵化基地的,不再继续享受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创业引导资金补贴:对被认定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化期内,将给予50万元的创业引导资金补贴。分两年发放,每年25万元。创业引导资金用于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网站建设、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创业人员培训费、跟踪服务等创业服务支出和创业孵化基地宣传费、网络费以及水电费减免、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运行等扶持创业支出,此项费用不得用于弥补单位、企业公用经费或经营资金不足以及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工作人员开支。创业孵化基地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财政局共同审核后给予拨付。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基地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孵化对象的投诉和建议。孵化基地应当每半年向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报告基地的运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吸纳就业、劳动合同、参保缴费和跟踪服务等情况,并做到所提供的资料数据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要坚持专款专用,对随意变更使用范围或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创业孵化基地管理考核目标、考核实施方案、考核小组会议的召集及考核台账的管理。考核采取量化打分形式,考核小组按《克拉玛依区创业孵化基地服务质量考核表》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
第十六条对认定时间不满半年的孵化基地不参与当年考核,对已获得市级或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资质的运营结构,以市或自治区考核结果为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重复考核。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小组由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成员人数不得少于3人。
第十八条年度考核内容分三个方面(考核的具体细则及分值标准见附件2),具体考核项目与第三章所述的认定条件相同。
第十九条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年度考核计划制定考核实施方案,下发考核通知。考核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总结自查。各创业孵化基地根据考核要求对本基地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分,并将书面自查报告和考评表报送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二)实地考核。考核小组到各基地按照考核标准对基地进行实地考核;
(三)组织评审。考核小组根据各基地的自查报告、考评表和实地考核结果对各基地的管理情况进行评审和打分,评审的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其中,考核分值达90分(含90分)以上的可评定为优秀;70分至89分评为合格;69分以下评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动态管理,建立针对创业孵化基地的考核和退出机制,每年十月对孵化基地的基础设施、组织机构、孵化效果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孵化基地继续正常运营,不合格的在下一年度考核时进行复查,复查仍未通过的,取消其孵化基地资格;
第二十一条对不符合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和条件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入驻项目不足10个或稳定吸纳就业少于35人,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二)每年举办项目路演、创业讲座和创业沙龙等活动累计不足10场,在各媒体发布的活动宣传累计少于10条的;
(三)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1年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四)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
(五)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六)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的;
(七)无故不参加考核或复评未通过,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
(八)出现其他应当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情形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克拉玛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8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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