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强化正面激励,并做好保密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防范处置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的通知》(新处非发电〔2018〕2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克拉玛依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我区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均有权向克拉玛依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处非办)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本办法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受理部门:区处非办
单位地址: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纳赤物流园1号楼(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财政局)320处非办公室。
邮政编码:834000
电话:0990-6960312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对于跨地(州、市)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州、市)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八条克拉玛依区处非办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核查。有关部门接到核查事项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反馈核查结果。情况复杂的,经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其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跨地区的案件,由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主办地后办理。
第九条经核查属实的,克拉玛依区处非办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三)举报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在全国、全市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在案件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次给予举报人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四章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克拉玛依区处非办在受理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等环节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举报内容应当真实。捏造、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克拉玛依区处非办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存举报人信息,并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克拉玛依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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