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区就业小居居住保障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克拉玛依区就业小居居住保障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克拉玛依区九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克拉玛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13日
克拉玛依区就业小居居住保障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优化人才安居保障环境,规范克拉玛依区“就业小居”工程[包含劳务用工保障基地(二期)和佳福社区,以下分别简称“人才基地”“佳福小居”]的运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就业小居”工程以人才安居服务为主要政策定位,旨在为来克拉玛依区就业、创业和求职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过渡性居住保障,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优惠相关政策,具体租金标准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执行。
第二条 “就业小居”工程遵循政府主导、分类运营、动态管理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人才基地致力于为非克拉玛依市户籍的稳定就业、创业人员提供过渡性居住保障。
(二)佳福小居(设在佳福社区)致力于为来克拉玛依区求职的毕业5年内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提供短期免费住宿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克拉玛依区区域内“就业小居”工程的申请、审核、入住、日常管理及退出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克拉玛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就业小居”工程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政策的统筹协调、解释和监督实施;
(二)指导、监督运营方及佳福社区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协调解决运营管理中的问题。
第五条 运营方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承担以下日常管理服务职责:
(一)受理入住申请,审核材料,核查入住资格;
(二)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或住宿协议;
(三)统筹分配房源,办理入住与退出手续;
(四)负责入住人员管理和设施设备维护,维护正常居住秩序;
(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运营管理情况。
第六条 佳福社区协助运营方做好佳福小居入住人员的信息登记、安全卫生管理和相关服务保障。
第三章 入住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人才基地享受政策入住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克拉玛依市户籍;
(二)在克拉玛依区稳定就业或自主创业;
(三)在克拉玛依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房源富余时,其他申请人可按人才基地租金标准租住,不适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租金优惠支持政策,不享受财政补贴,具体适用条件、租金标准和租住期限由运营方根据房源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佳福小居住宿对象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克拉玛依市户籍;
(二)毕业5年内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三)来克拉玛依区求职;
(四)在克拉玛依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第九条 申请入住“就业小居”工程的人员均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身体健康,无处于传染期的传染性疾病,无严重违法犯罪记录。严重违法犯罪记录是指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为故意犯罪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及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以申请人提交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为认定依据。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由申请人在申请时自行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运营方不得擅自通过非法渠道查询申请人犯罪记录。申请人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仅用于本办法规定的资格审核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自觉遵守人才基地或佳福小居的各项管理规定;
(三)入住后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居住人员。
第四章 居住保障政策与标准
第十条 人才基地面向享受政策入住对象实行梯度式租金优惠支持政策,具体标准如下:
(一)首次入住人员,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第一年享受全额租金减免;
(二)居住满一年的人员,第二年按市场租金标准的50%收取租金;
(三)居住期限超过两年的,从第三年起全额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四)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及经认定的高端人才,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优先安排单人间;
第十一条 佳福小居实行短期零租金住宿支持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来克求职人员,可申请入住佳福小居,一次性享受最长20天的零租金住宿;
(二)住宿期间产生的水、电、暖等费用,由入住人员按实际使用情况承担;
(三)住宿期满后应及时腾退房源。确有特殊困难的,经运营方同意可适当延长住宿期限。
第五章 申请与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入住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才基地须提交
1.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2.与克拉玛依区用人单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或新注册且在正常经营的营业执照。其中“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申请之日前6个月内与克拉玛依区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应为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的参保凭证,连续缴费期限不少于1个月;“正常经营”的营业执照是指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当前处于存续状态且未注销、未被吊销,申请之日前已连续正常经营不少于3个月,并提交近3个月的经营收入流水或完税证明(企业)或经营流水(个体工商户)等证明材料;
3.《克拉玛依区人才基地入住申请表》;
4.其他需要补充的证明材料。灵活就业及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含平台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新就业形态人员),无法提供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的,可提交与相关平台或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作合同)、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的收入流水(含平台结算记录或银行转账记录等)、在克拉玛依区从事相关工作的从业证明(如平台注册信息截图、工作记录等)替代前款第2项规定的材料。
(二)申请佳福小居须提交
5.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6.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距申请时未满5年)。
第十三条 入住资格审核与房源分配遵循以下程序:
(一)运营方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完成材料审核与入住资格核查。
(二)人才基地审核通过后,运营方与申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佳福小居审核通过后,运营方与申请人签订短期住宿协议,明确入住期限、管理规定等。
(三)房源分配由运营方根据房源存量、户型及申请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住人员须服从统一分配,不得擅自调换房间或床位。
第六章 日常管理与退出
第十四条 入住人员须严格遵守人才基地或佳福小居的治安、消防、卫生等各项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转租、转借。
第十五条 入住人员在居住期满或协议终止后,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结清相关费用,腾退房源。逾期未腾退的,运营方有权依据合同或协议约定解除合同,要求入住人员支付逾期占用期间的费用,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入住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方有权终止其居住资格,收回房源,并视情追究相应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入住资格的;
(二)擅自变更或增加居住人员的;
(三)严重违反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经劝阻无效的;
(四)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或依约应予腾退的情形。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及运营方对在申请、审核、管理过程中收集的入住人员身份信息、劳动合同、社保、学历及其他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仅限于本办法规定的管理服务目的使用,不得泄露、出售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运营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第十八条 克拉玛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对“就业小居”工程运营管理的监督检查,公开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服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运营方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服务中违反合同约定或本办法规定的,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入住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的,运营方应依照约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克拉玛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开始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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