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区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克区政规〔2026〕2号
小拐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
《克拉玛依区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克拉玛依区九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讨论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克拉玛依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30日
克拉玛依区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按照“集中管理、专业规范、权责明晰、高效廉洁”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及现行有效配套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集中建设管理,是指资金来源为中央专项资金、地方各类债券资金等财政类资金,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阶段(可行性研究)之后由克拉玛依区工程项目建设中心作为建设单位,代表项目单位履行建设期法人职责开展项目建设的实施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管理项目包括:
(一)克拉玛依区本级投资项目资金400(含)万元以上、10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基础设施项目。
(二)区委、区政府确定实施集中建设管理的其它项目。
上述项目中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应对突发事件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经行业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不实行集中建设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适用、绿色、经济、美观”的建筑方针,严格执行节能审查制度,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组织模式,全面推广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鼓励采用数字建造等方式,在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克拉玛依区工程项目建设中心主要职责:
(一)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制定项目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自接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控制价编制等前期工作;作为建设单位办理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工程规划、用地批准、环境评价、水土保持、人防审查、消防审查、施工许可各项工程手续。
(三)负责组织并同项目单位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或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单位的招标和材料设备的采购,与项目单位、各参建单位共同签订三方合同。
(四)负责指导项目单位编报年度投资计划、财政性资金预算,根据项目建设需求提前筹备资金请拨前期工作;按合同约定初审工程进度款、咨询服务费支付申请;牵头提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土地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等工程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缴纳申请;配合完成资金支付审核流程,跟进落实财政资金拨付及费用缴纳后续事宜。
(五)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安全控制、档案管理及项目移交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项目建成后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送审、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资产交接等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其他职责。
(八)工程项目建设中心可依托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共同开展项目建设过程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做好项目储备,提出建设需求,进行资金申报,并做好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
(二)负责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项目选址意见,并配合工程项目建设中心办理前期手续。
(三)明确项目代表,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沟通协调事项,参与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的编制和施工图设计交底。
(四)按照建设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编制财政性资金预算,筹措落实建设资金;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进度款、咨询服务费支付的审核工作。
(五)会同使用接收单位共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负责使用接收、产权登记、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审批、概算核定及动态监管;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监管、工程进度款、咨询服务费支付的终审、竣工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及批复;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核(二审)和审计监督;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方案设计、土地权属的技术审查,审批选址、规划、土地以及不动产登记等事项;住建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环保、安监、人社、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三定方案”及法定职责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审查、监督和管理。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集中建设项目监督、指导、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按程序报批。项目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批。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项目单位、集中建设管理单位、使用与接收单位。
第九条 根据项目建设资金需求,财政部门按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条 工程项目建设中心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工程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投资,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并会同项目单位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且项目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向区投资主管部门报告,重新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具备相关建设条件后,工程项目建设中心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建成后,工程项目建设中心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和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工程项目建设中心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工程项目建设中心按规定向项目单位移交项目各阶段的建设档案等相关资料,项目单位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交付项目单位后,项目单位负责项目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中心应建立健全决策规则、招投标管理、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现场管理、签证变更管理、工程款支付、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内控制度,形成内部相互制约的机制,提升管理效能。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中心不得擅自邀请招标或未依法公开招标,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调整概算等。
第二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在稽查、审计、监察集中建设项目的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建设中心、各项目单位存在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发现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及相关公务人员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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