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区普惠金融示范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克区财规〔2026〕3号)
克拉玛依区普惠金融示范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高水平普惠金融体系,进一步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通过普惠金融政策支持我区普惠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规范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升政策效能和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安排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
第二条 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是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7〕213号>认定的划型标准)、个体工商户包括向小微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的用于经营周转,购置生产经营用原材料、设备、商品,支付人员工资、生产经营场所房租、水电费等生产性支出,用于经营的流动资金贷款或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不包括票据、承兑、信用证及已核销的不良贷款等;不得用于购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等非生产经营支出。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贷款形成的不良,由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专项资金给予补偿。
第三条 在克拉玛依市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与银行机构(以下称“承贷银行”)所办理的涉及克拉玛依区属市场主体的普惠金融银担业务,均可按规定享受风险补偿政策。
第四条 在克拉玛依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且实际生产经营的小微企业(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个体工商户,均能享受贷款贴息政策。
第五条 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专项资金由克拉玛依区财政局委托资金托管机构,负责对示范区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二章 风险补偿
第六条 从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为区内小微企业(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个体工商户的不良贷款提供风险补偿。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逾期90天以上(含)无法足额偿还本息的贷款(经贷款机构、担保机构均确认无还款能力的贷款,可适当缩短逾期天数将其认定为不良)。不良贷款风险补偿金额合计达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50%(即1000万元)时,财政部门向各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发出预警;不良贷款风险补偿金额合计达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80%(即1600万元)时,各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停止新增业务,清收存量业务,待风险补偿资金补充到位后再开展风险补偿业务,各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应审慎开展信贷、担保业务。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普惠小微企业担保贷款,发生不良后,由担保机构根据担保代偿协议,先行履行本息代偿责任,再由风险补偿资金给予补偿,具体如下:
1. 在克拉玛依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实际生产经营且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体工商户、普惠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所办理的不超过100万元(含)的担保贷款,原则上不得要求客户提供实物抵押,担保机构认为客户资信明显不足的,可与客户协商适当提供反担保物;
2. 在克拉玛依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实际生产经营且正常经营满2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涉农、科技型企业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办理的不超过1000万元(含)的担保贷款,原则上不得要求客户提供实物抵押,担保机构认为客户资信明显不足的,可与客户协商适当提供反担保物。
第八条 风险分担比例原则上按照:当符合条件的担保贷款产生不良时,由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基金、承贷银行按照4:4:2的比例分担贷款风险责任(基金的风险补偿责任不含欠息和逾期后的罚息,下同)。强化对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支持,在“442”风险分担模式基础上,对经行业主管部门依规认定后属于科技型、创新型及“专精特新”等科技产业重点培育范围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贷,补偿基金风险分担比例“4”提高至“5”,银行机构由“2”降至“1”。
第九条 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应做好尽职调查,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经营主体,仅可选择一家申请并享受风险补偿政策;对存在企业或实际控制人在申请贷款时有未偿还逾期贷款、未将法定代表人等作为连带保证人等情形的,不予补偿。
第十条 经上级财政部门核准后,纳入风险补偿支持范围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等地方金融组织,开展1000万元(含)以下、年化利率6%(含)以下的普惠金融业务,可享受相应风险补偿政策。区财政局与纳入市级财政合作目录的银行机构开展风险分担合作,发放符合我区产业和政策导向的贷款,按规定纳入我区风险分担机制合作目录,享受相应风险补偿政策。
第三章 贷款贴息
第十一条 从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安排500万元,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普惠小微企业,在结清贷款本息后,按规定程序分批办理贴息,资金用完即止。
第十二条 在克拉玛依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实际生产经营且正常经营满1年以上,属于涉农、科技型、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小微企业(含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个体工商户,由经财政部门核准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银行机构(含辖区内银行机构、域外银行机构)发放的贷款,且贷款已结清本息、未享受国家及自治区同类贴息政策的,均可申请普惠贴息。
第十三条 所有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单笔贷款额度在500万元及以内的,按贷款放款当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60%给予贴息;单笔贷款额度超过500万元的,按500万元为贴息封顶基数核定贴息。贷款实际产生利息超出贴息标准的部分,由经营主体自行承担。同一企业、个人,仅限享受1次本贷款贴息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本行政范围内专项资金的筹集安排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协调各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加大普惠小微企业(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并征求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克拉玛依监管分局等部门意见,规范风险补偿、代偿资金及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批。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分行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克拉玛依监管分局分别按照监管职责对所管理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金融机构的普惠金融业务开展监督指导,协调各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开展融担业务合作,对各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的普惠金融业务提高一定的容忍度,督促各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加大不良贷款的追偿。
第十六条 区财政局、资金托管机构、承贷银行、担保机构等所有参与本办法执行的单位(以下统称‘信息处理者’),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收集、使用、加工、传输贷款主体个人信息及贷款业务信息,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各信息处理者之间应通过协议明确信息传递过程中的保密责任。
第十七条 资金托管机构应承担以下职责:
1. 对专户内资金安全负责,在确保资金及时拨付、专款专用的前提下,通过办理7天通知存款等合规方式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益;
2. 负责受理和审核风险补偿及贷款贴息等业务的申请,在经财政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克拉玛依监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分行等主管部门共同审批通过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3. 定期报送风险补偿资金收支、使用情况说明;
4. 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汇总各承贷银行、担保公司的代偿情况、贴息情况和不良贷款的催收追偿情况,报区财政局;
5. 其他按照规定应承担的职责。
第十八条 担保机构应承担以下职责:
1. 加强与各承贷银行的沟通联系,按照支农支小、尽职免责、敢担愿担的原则开展担保业务,根据与承贷银行的相关协议,对发生的不良贷款及时进行担保代偿;
2. 对履行完代偿责任且未收回代偿本息的贷款担保业务,在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资金托管机构提出补偿申请,资金托管机构在初审后经区财政部门终审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由资金托管机构从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专户中向担保机构扣划补偿资金;
3. 与各承贷银行、承保机构共同履行追偿责任,按照风险分担规定比例将追回的贷款本息在每年12月31日前缴回资金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4. 每月末向区财政局报送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等相关数据;
5. 其他按照相关规定应承担的职责。
第十九条 各承贷银行应承担以下职责:
1. 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加大普惠金融业务的开展,全力支持克拉玛依区小微企业(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个体工商户的信贷需求;
2. 每月末向区财政局报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当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等相关数据;
3. 统一汇总各分支机构符合补偿、代偿、贴息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报资金托管机构初审;
4. 加强与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并与担保机构共同履行追偿责任,不能因自身债权追回后,不再履行追偿责任;
5. 严格执行贴息政策审核把关,对已享受自治区、上级同类贴息政策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贷款贴息政策;
6. 对逾期或不良的贷款不予贴息。已及时足额还款或由不良转为正常、关注类的贷款,可重新享受贴息。历史逾期及不良期间不予贴息;
7. 发生代偿补偿时,需对客户经理尽职免责情况进行说明;
8. 其他按照规定应承担的职责。
第二十条 各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应尽责开展追偿工作,并及时缴回资金专户,对追回的资金逾期未缴回资金专户的将不再享受补偿政策。
第二十一条 各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应在每季度末将贷款贴息业务及发生的风险补偿、代偿业务的相关资料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次季度末前组织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克拉玛依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克拉玛依监管分局召开风险补偿、代偿资金及贴息资金审批的联席会议并发放风险补偿、代偿款及贴息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承贷银行要加强对不良贷款的追偿,财政部门根据追偿情况适当给予财政支持。对于追偿不力的承贷银行,财政部门将向金融监管机构进行通报,并限制承接财政业务。
第二十三条 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骗贷、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纳入风险补偿资金及贴息的贷款项目: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7月20日期间新发生的银行贷款(含续贷),按照老办法执行;2026年7月21日起新发放的银行贷款,按照新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26年7月21日起施行,至专项资金使用完毕为止,由克拉玛依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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