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克区科规〔2026〕2号
  • 2026-06-30
  • 2026-06-30
  • 有效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6-07-01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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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区科规〔20262



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克拉玛依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克拉玛依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克拉玛依区科学技术局

2026630

克拉玛依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克拉玛依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区科技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家、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克拉玛依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科技创新规划和需要组织实施的,并由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区财政科研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统筹兼顾、重点突出、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督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第四条项目立项和资金支持方式分为事前立项事前补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二章 计划类别和组织方式

第五条  区科技项目分为重点研发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创新环境建设专项三大类。

)重点研发专项。围绕克拉玛依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科技问题的需求,聚焦应用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成果集成转化与产业化示范,支持开展全链条创新设计的科技项目。重点面向行业、区域特色产业和市场需求,推动形成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为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持续支撑和引领。

)技术创新引导专项。根据创新主体技术创新活动不同阶段的需求,发挥财政科研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激励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聚焦市场导向和应用导向,支持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学研协同及科技合作,推动形成多元化、可持续的技术创新生态。

(三)创新环境建设专项,包括平台建设、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三个方向。

创新环境建设专项(平台建设,支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强化平台承载力,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平台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集聚和产业服务中的支撑作用。

创新环境建设专项(基础研究)聚焦基础、前沿技术研究和人才培养,支持开展自然科学及交叉学科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鼓励进行科学前沿自由探索,支持科技人才和团队建设,增强源头创新能力。

创新环境建设专项(软科学研究),围绕克拉玛依科技、经济、社会、民生及产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大战略问题和改革需求,支持开展前瞻性、针对性、实用性的科技政策、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等软科学研究,为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撑。

区科技项目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立项原则组织实施,可采用揭榜挂帅”“赛马等新型组织模式。项目实施期一般为13

第三章组织体系

科技局是科技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区科技项目管理相关制度;

(二)制定发布区科技项目申报指南,下达区科技项目计划;

(三)组织或委托区科技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申报评审、检查、验收等工作审批项目变更(调整)、撤销、终止等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四)组织开展区科技项目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管理,调查处理科研活动违规行为;

(五)开展区科技项目科技报告管理,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六)其他与项目管理相关的事项。

推荐单位是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包括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园区管委会、高等院校等,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本领域、本系统、本单位的项目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

(二)协调推进项目执行,报告项目重大问题、审核项目变更(调整)、督促问题整改等;

(三)受委托参与项目评审、检查、验收等工作;

(四)协助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项目承担单位是区科技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合法

(二)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控制度,并组织落实

(三)落实项目实施配套条件,完成目标任务

(四)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按时报送项目执行、绩效、资金等报告

(五)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规定申请变更(调整)

(六)接受并配合区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配合开展检查、验收,落实问题整改

(七)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项目档案管理等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项目负责人是区科技项目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遵守规范,勤勉尽责,按照规定行使人财物管理自主权;

(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分配研究任务,督促进度和质量;

)按时完成项目合同书目标任务,及时报送阶段性成果、重要进展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绩效报告、科技报告等,报告重大问题及事项执行整改、撤销、终止等决定

合规使用财政科研资金

收集、整理、保存项目实验数据与档案

自觉接受监督评估。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指受区科技局委托,协助开展项目管理具体工作的专业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内控制度,规范服务流程,遵守项目管理工作纪律;

(二)参与编制项目年度申报指南;

(三)协助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监督评估、项目验收、绩效管理等过程管理工作

(四)及时报告项目出现的重大变化,并提出处理建议

)承担委托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单位法人责任制。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预定目标。

第十加强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对相关责任主体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研工作规范等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十坚持项目公开透明管理原则。项目申报指南、拟立项项目、检查结果、验收结果等信息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可提出书面意见。

涉密项目按国家规定管理。

第十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与单位须回避。

第十科技项目管理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验收时须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作为验收的必备条件。

第十科技项目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重点对区科技项目实施质量、成果产出、区财政科研资金使用效益和规范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按照相关办法执行。项目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科技计划项目依托克拉玛依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实行全过程管理,做到可查询、可申诉、可追溯、可问责。管理系统按权限向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受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开放,促进数据共享。

第五章立项管理

二十科技项目管理包括指南发布、申报受理、形式审查、项目评审、审议公示、立项拨款等环节。

二十一指南发布。科技局负责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申报受理。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通过科技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提交项目申报书经费预算等相关材料。推荐单位审核推荐。

第二十形式审查。对申报的区级科技项目进行查重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形式审查等,不通过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项目评审。项目评审包括技术初评和综合评审两个环节,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

(一)技术初评一般采取网络评审,综合评审可采取会议评审与网络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二)项目评审以同行专家为主,专家从克拉玛依市科技专家库中抽取,并实行回避制度;

(三)综合评审中技术评审和财务评审同开展,预算评审不通过的原则上不予立项;

(四)重点研发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须进行现场考察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重要立项依据。

第二十审议公示。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情况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对通过审定的拟立项项目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立项拨款。科技局对通过公示的项目下达立项文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的签订,并进行资金拨付

第二十建立区科技项目应急立项程序。克拉玛依委、人民政府交办或科技局研究决定紧急立项的任务,可按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启动立项。

第六章实施管理

第二十实施管理是指自区科技项目签订合同到验收前的全实施周期管理,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变更(调整)、撤销或终止等内容。

第二十区科技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每年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报告作为项目后续支持和管理的依据。

三十中期检查。执行期2年及以上的区科技项目须开展中期检查。项目实施期内最多检查一次。

中期检查结论分为通过、限期整改、不通过。

(一)通过。区科技项目按照计划进度实施,完成阶段目标,资金执行情况符合项目实施进度且使用合规。

(二)限期整改。区科技项目基本按照计划进度推进但阶段性目标未完全达成的,或资金执行进度滞后于项目实施进度的,经费使用不规范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存在可纠正问题的。

限期整改的项目应在整改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整改通过的项目,拨付区财政科研资金。期未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或整改无效的,按项目终止处理。每个项目仅有一次整改机会。

不通过。项目严重偏离合同约定的研究方向,未完成关键阶段目标且无合理理由的,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且无法在合同期限内完成的,资金执行率极低或存在重大违规使用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丧失实施能力或科研诚信严重缺失等导致项目已不具备继续实施的基础或必要条件的。

不通过的项目,视情形予以撤销或终止处理。

三十一变更(调整)。承担单位在合同到期前可对以下事项提出变更(调整)申请,并按程序报批。

(一)承担单位变更。因重组、更名等情形需变更承担单位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科技局审核变更;

(二)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负责人因离职、出国定居、重大疾病、身故等原因不能主持项目研究需要进行变更的承担单位应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科技局审核变更。其他项目组成员需要变更的,由承担单位内部审核备案,资料留存备查;

(三)研究方案调整。在研究方向不变、考核指标不降低且符合原申报指南要求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技术路线除设备费外的直接费用。调整内容由承担单位内部审核备案,资料留存备查。

(四)项目实施期调整。需延期实施的项目应在距离到期时限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延期期限最长1年,最多延期1次。提前完成合同任务且实施期过半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三十二项目撤销。项目出现以下情况,应予以撤销并收回已拨付的区财政科研资金

(一)申报造假骗取立项

(二)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和考核指标的;

(三)逾期不签订合同的;

(四)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

(五)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因主观失职或科研失信,导致项目停滞的;

项目资金使用不规范,情节严重的

(七)项目到期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不验收的;

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项目终止。出现以下情形的,承担单位可申请项目终止或由科技局予以终止处理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可行或无实际价值的

(二)存在严重知识产权纠纷的

(三)承担单位出现倒闭、破产、停产、注销、吊销、重组等情况,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四)因客观原因造成合作关系、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五)单位变更(调整)审核不通过,且无法继续按计划实施的

(六)其他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项目终止的,承担单位应提交终止项目的书面申请,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经审核后,退回结余和使用不合规的区财政科研资金。

第七章验收管理

第三十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申请验收,6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第三十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合并进行。必要时可组织实地勘验

第三十项目申请验收材料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

(二)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

(三)科技报告;

(四)财务审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及相关材料;

(五)其他材料。

第三十区财政科研资金支持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自主选择科技部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区财政科研资金支持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决算报告及相关财务佐证材料。

第三十受理验收申请后,区科技局组织对验收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交整改资料。

第三十区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形成验收结论并向社会公示。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和结题:

(一)验收通过。完成主要任务和关键考核指标,资金使用合规,自筹经费支出达到合同约定的80%以上。

(二)验收不通过。出现以下情形的,不通过验收:

1.非不可抗力下合同任务及指标完成率不足80%

2.资金管理混乱,未对区财政科研资金和自筹资金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存在虚构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资金挪用等重大问题的

3.违规转拨、转移财政科研资金虚假承诺自筹资金,情节严重的

4.验收材料不真实或无法证明指标完成

5.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6.未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

7.专家组认定不通过验收的。

(三)结题。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的。

四十整改与复验

项目验收出现以下情形导致验收无法形成明确结论的,专家组应提出整改意见,区科技局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整改通知。项目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承担单位应在整改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和重新验收申请,逾期未提交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一)验收材料不完整、不清晰,无法判断项目完成情况

(二)项目承担单位未能就项目核心成果或关键技术向专家组作出清晰、有效的说明或答复

(三)专家对项目完成质量或成果水平存在重大分歧

(四)存在未解决的法律或学术纠纷

四十一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事前立项事前补助项目,未拨付的财政科研资金继续拨付以下情形除外:

1.提前验收的项目;

2.区财政科研资金执行率低于70%或财政结余资金超过2万元(含),未拨付的区财政科研资金不予拨付,同时收回承担单位结余资金。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按合同约定的补助金额一次性拨付财政科研资金。

第四十对结题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事前立项事前补助项目,未拨付的财政科研资金不再拨付,收回结余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区财政科研资金

(二)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不拨付区财政科研资金

第四十项目验收后未使用的区财政科研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每年报送结余资金使用情况直至资金使用完毕。

第四十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退款通知后30日内按要求退回区财政科研资金至指定账户。拒不退回的将依法催告,催告期满仍不退回的,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克拉玛依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项目产生的研究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等,须规范标注项目资助来源。中文标注应为:克拉玛依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编号:XXX;英文标注应为:“Supported By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rogram of KaramayDistrict (Grant No. XXX。专利申请如实声明项目资助信息。

第四十实施重大项目科技成果跟踪评价,项目验收2-5年后,跟踪评价项目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评价结果作为后续支持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建立监督机制。区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等工作中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四十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发生科研失信或违规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视情节采取约谈、通报、取消资格、追回资金、限制申报等处理措施;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已勤勉尽责但因不确定性、高风险性或客观限制等因素,导致科研失败或未达到预期目标的经评议认可,免于追责

第九章

第五十条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科技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之前已立项未验收项目按本办法执行。《克拉玛依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克科规〔202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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